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378號
TYDV,99,司促,32378,201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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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378號
債 權 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學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有約定分期清償,如是,請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
  請就已屆清償期之部分為請求)。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自逾期清償之日開始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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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