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378號債 權 人 葛宜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學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有約定分期清償,如是,請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 請就已屆清償期之部分為請求)。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自逾期清償之日開始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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