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760號
債 權 人 楊泉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毓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胡毓貴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並請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即本件請
求金額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之金額?應表明債務人積欠未付之
期間計達若干年、月?且僅得請求計算到聲請支付命令之日
為止,「已經到期」而債務人積欠未付之金額,不得預先請
求「尚未到期」之將來應付扶養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