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99號
債 權 人 葉阿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芷薇(即被繼承人鄧源喜之繼承人)等二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鄧源喜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鄧源喜之繼承人即債務人鄧芷薇、鄧志鵬有無向被繼
承人鄧源喜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
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