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179號
TYDV,99,司促,26179,201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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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179號
異 議 人 蔡明樺即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99年9 月23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 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9年9 月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 之住所即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117 巷7 弄11號9 樓,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9年11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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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