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3號
TYDV,97,訴,133,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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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筱芸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華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為興建自用住宅,於民國94年5 月5 日與被告簽訂工 程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由被告承攬建造原告位於桃 園縣中壢市○○路○ 段15巷26號住宅(下稱系爭房屋)之土 木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工程報酬 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 元。因被告施工草率,系爭房 屋存有多處瑕疵,原告於94年11月起即向被告要求修復及改 進,被告員工亦承諾將完成瑕疵之修繕,並同意就部分瑕疵 扣款,惟系爭房屋至96年仍有諸多瑕疵未改善,原告遂向被 告表示要自行修補,被告亦表同意,然因被告當初施作工程 過於草率,造成系爭房屋部分瑕疵無法修補,甚至因漏水或 積水造成原告裝潢受有損害。原告於96年12月14日再次發函 被告請求被告解決瑕疵,被告仍不予理會。
㈡依民法第493 條第1 、2 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 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



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 之費用」。本件原告多次請求被告就漏水、積水等瑕疵進行 修繕,被告皆未修補,並同意原告自行僱工修補,原告為修 繕系爭房屋瑕疵,已花費250,000 元,被告自應償還原告上 開修繕費用。又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 或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系爭 房屋存有多處瑕疵無法修復,經原告委由專業公司估算金額 ,應可減少1,800,000 元之承攬報酬。復依民法第495 條規 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 人除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 酬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227 條亦規定:「因可歸責 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 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 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系爭房屋因有嚴重 漏水之瑕疵,導致系爭房屋之裝潢,包括牆面粉刷、木質地 板等皆因積水嚴重而損壞,此部分之損失金額為800,000 元 。爰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頁、第494 條、第495 條 及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50,000 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8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系爭工程業經被告於95年3 月9 日完工,並於95年4 月3 日 取得桃園縣政府所發(95)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0679 號使用 執照,將系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嗣後原告要求被告追加增 建工程(工程費用661,834 元),亦於95年6 月20日完工, 原告並95年8 月18日驗收簽認無誤之後,原告乃於95年9 月 24日搬入系爭房屋使用,並無原告所指工程瑕疵情事,有原 告所提驗收簽認單據乙紙可證。
㈡又鈞院囑託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鑑定就系爭房屋 瑕疵修補費用為1,030,607 元,實屬過高,且部分瑕疵已逾 保固期間,原告已不得主張瑕疵,是本件工程合理之修繕費 用應為140,846 元。又原告所主張之裝潢損失是在被告交屋 後所發生,應不可歸責於被告。
㈢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求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94年5 月5 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工程契約,由被告承攬



建造原告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5巷26號系爭房屋之 土木建築工程及水電工程,並約定工程報酬為6,800,000 元 ,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6,580,000元。 ㈡桃園縣政府於95年4 月3 日核發系爭房屋之(95)桃縣工建 使字第壢00679號使用執照。
㈢系爭房屋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鑑定,鑑定結果 系爭房屋瑕疵修補費用總計1,030,607 元,被告同意之修繕 費用為140,846 元。
㈣兩造同意以瑕疵之修繕費用作為減少價金之依據。四、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並因而造成原告財產 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㈠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有,其瑕疵及修補費用 為何?㈡原告因系爭工程瑕疵所造成之財產損害金額若干? 本院判斷如下:
㈠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有,其瑕疵及修補費用為何? ⒈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乙情,經本院函請臺灣省建 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鑑定,鑑定結果認定之瑕疵及修補費 用如下:
①一樓電訊箱未加蓋,修補費用2,500元(當事人訴求⒈); ②二樓電箱未加蓋,修補費用3,000元(當事人訴求⒊); ③二樓電訊箱施工品質不良(電線無法抽動,不能更換),修 補費用300元(當事人訴求⒋);
④一樓電箱開關裝反,修補費用1,000元(當事人訴求⒌); ⑤四樓插座沒電,修補費用2,000元(當事人訴求⒏); ⑥車庫往一樓照明開關只能從一樓控制,修補費用3,000 元( 當事人訴求⒐);
⑦一樓往二樓之照明只能由一樓控製之瑕疵,修補費用3,000 (當事人訴求⒑);
⑧四樓照明開關所留位置不當,修補費用1,000 元(當事人訴 求⒓);
⑨未依契約於開關迴路加標示以利操作,修補費用5,000 元( 當事人訴求⒕);
⑩依契約所預留之紅外線感應及攝影管路不良,修補費用6,00 0 元(當事人訴求⒗);
⑪未依契約預留瓦斯管線至瓦斯桶放置處,修補費用8,000 元 (當事人訴求⒘);
⑫廚房、書房加主臥房預留管路未加蓋,修補費用200 元(當 事人訴求⒚);
⑬建物水壓不足之瑕疵,修補費用6,000 元(當事人訴求⒛) ;




⑭未依約於圍牆周邊、頂樓、車庫預留水龍頭,修補費用2,50 0 元(當事人訴求);
⑮園藝區○○○○○路但無法使用,一樓戶外未留水電管線, 修補費用52,000元(當事人訴求); ⑯自來水錶裝置設置不良,且未加裝鍛造門區隔,修補費用8, 000 元(當事人訴求);
⑰後工作室未留電源,修補費用2,000元(當事人訴求); ⑱車庫施工不良造成積水,修補費用5,000 元(當事人訴求 );
⑲後工作室排水、洩水不良、安裝排水孔造成積水,修補費用 1,000 元(當事人訴求);
⑳頂樓排水不良、積水,修補費用8,000 元(當事人訴求) ;
㉑屋頂左側無排水孔,造成積水,修補費用3,000 元(當事人 訴求);
㉒屋頂前排水孔組塞,排水不良,修補費用3,000 元(當事人 訴求);
㉓四樓前、後門滲水、地磚不平、抹縫不均,修補費用24,000 元(當事人訴求);
㉔四樓壁邊、前門、後門滲水,修補費用21,000元(當事人訴 求至);
㉕三樓前房間漏水,修補費用4,000 元(當事人訴求); ㉖二樓右方浴室門口滲水,修補費用1,000 (當事人訴求) ;
㉗一樓浴室走道滲水,修補費用700 元(當事人訴求); ㉘一樓孝親房滲水,修補費用3,800元(當事人訴求); ㉙二樓主浴室浴缸周邊洩水不良,造成積水,修補費用5,000 元(當事人訴求);
㉚二樓主浴室磁磚不平、破損、抹縫不均、洩水不良,修補費 用12,000元(當事人訴求);
㉛三樓浴室浴缸漏水,浴缸尺寸不合,修補費用18,000元(當 事人訴求);
㉜三樓浴室磁磚不平、破損、抹縫不均、洩水不良,修補費用 12,000元(當事人訴求);
㉝二樓左方浴室抹縫不平、洩水不良、積水、磁磚破損、漏水 ,修補費用12,000元(當事人訴求、); ㉞二樓左方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修補費用5,000 元(當事人訴 求);
㉟二樓右方浴室磁磚破損,抹縫不平,修補費用9,000 元(當 事人訴求);




㊱二樓右方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修補費用5,000 元(當事人訴 求);
㊲二樓右方浴室漏水,修補費用22,000元(當事人訴求); ㊳一樓浴室磁磚病變、洩水不良,造成積水(淋浴間),修補 費用12,000元(當事人訴求、);
㊴一樓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修補費用5,000 元(當事人訴求 );
㊵一樓浴室臉盆下方漏水,修補費用500 元(當事人訴求) ;
㊶車庫上方施工不良,修補費用3,000 元(當事人訴求); ㊷車庫上方施工不良造成滲水,修補費用15,000元(當事人訴 求);
㊸車庫未收邊,修補費用12,000元(當事人訴求); ㊹外圍吊管未封版,修補費用8,000元(當事人訴求); ㊺電線裸露在外未包覆,修補費用2,000 元(當事人訴求) ;
㊻後方工作室未留電源,造成多處明管,修補費用6,000 元( 當事人訴求);
㊼車庫施工不良,多處明管,修補費用8,000 元(當事人訴求 );
㊽車庫鐵門未依契約裝設滑昇門,修補費用74,000元(當事人 訴求);
㊾圍牆泥作未收邊及排水設計不良,修補費用3,000 元(當事 人訴求);
㊿一樓大門入口地平排水設備施工不良(落水孔事後補做,有 積水現象),修補費用20,000元(當事人訴求); 建物外牆磁磚顏色不一、外牆抹縫不均、施工不良,屋頂牆 磁磚收邊及排水不良,修補費用(減價收受)77,860元(當 事人訴求、、);
一樓大門門縫不均,未依合約設置雙玄關子母門,修補費用 89,000元(當事人訴求);
一樓大理石抹縫不均、有色差,餐廳、一樓大廳及走道大理 石品質異常,修補費用90,000元(當事人訴求、、、 、);
廚房地磚鋪設不平,磁磚破損,地板破損、鋪設不平、不均 ,修補費用25,515元(當事人訴求); 一樓書房牆施工不良,修補費用300 元(當事人訴求); 一樓廚房牆電話線預留孔誤差,修補費用2,000 (當事人訴 求);
二樓地板磁磚品質異常、抹縫不平,修補費用50,000元(當



事人訴求);
三樓地板磁磚品質異常、抹縫不平,修補費用50,000元(當 事人訴求);
三樓露臺水泥脫落,修補費用1,500 元(當事人訴求); 屋頂女兒牆打洞,修補費用600元(當事人訴求); 頂樓施工不良電線未做保護而外露,修補費用2,000 元(當 事人訴求);
頂樓磁磚顏色不一、抹縫不均,修補費用11,440元(當事人 訴求101.);
三樓未留冷氣排水孔,直接在牆面上打洞,無法估計修補費 用(當事人訴求102.);
頂樓通風口用水泥填塞,修補費用6,000 元(當事人訴求 103.);
車庫冷氣孔用垃圾塞住,修補費用1,200 元(當事人訴求 104.);
斜屋頂施工不良、品質不良,修補費用(減價收受)17,480 元(當事人訴求105.);
上開瑕疵修補費用合計873,395 元,加計稅金(5%)43,640 元、管理費及利潤(7%)61,138元、清潔及其他(6%)52,4 04元,總計為1,030,607 元(873,395+43,640+61,138+52,4 04 =1,030,607),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 ⒉就上開鑑定報告,原告另主張有下列瑕疵:
①「車庫電箱未加蓋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⒉)應增設蓋板及 六尺木作牆及活動隱藏門表面刷漆,包覆管線云云。惟依現 場照片及鑑定分析表示車庫電箱有加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 ,即無理由。
②「三樓頂樓未留照明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⒎)未列修繕費 用云云。惟系爭工程契約並無照明之圖說,故非屬被告施工 瑕疵。
③「未依契約各樓層應為獨立電表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⒔) 未列修繕費云云。依現場照片所示,現場為3 個電錶,是否 業經原告自行改善(詳如後述),非屬鑑定範圍。 ④「依契約所應預留之有線電視線路線材不當至訊號不良之瑕 疵」(當事人訴求⒖)應重新配線云云。系爭工程契約定「 預留有線電視管線路至客廳、主臥、書房及各臥房居需預留 出線盒及蓋版」,依現場照片及鑑定分析表示,現場已留設 出線盒及蓋版,有線電視線材為5CFB,並無瑕疵。 ⑤「頂樓前後均未預留照明設備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⒙)未 列修繕費用云云。此部分非系爭工程契約約定項目,非屬被 告施工瑕疵。




⑥「熱水管之用水有水顏色及味道之瑕疵」未列修補費用云云 。此部分瑕疵現場鑑定時並未發現,原告未舉證有此瑕疵, 自不得列入修補費用。
⑦「未依約於圍牆周邊、頂樓、車庫預留水龍頭之瑕疵」(當 事人訴求)應增加排水修繕費用云云。依現場照片及鑑定 分析可知,被告未依約留設給水處2 處(修補費用各為1,00 0 元),少裝水龍頭1 只(修補費用為500 元),鑑定項目 不包括排水,原告主張增加排水修繕費用,尚屬無據。 ⑧「熱水管未依契約採用不銹鋼保溫管之瑕疵」未列修補費用 云云:上開瑕疵屬隱蔽部分,現場無法鑑定,原告未能舉證 此部分瑕疵,即無得列入修補費用。
⑨「排放污水時會有異味產生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未列 修補費用云云:上開瑕疵現場鑑定時並無異味,原告未能舉 證此部分瑕疵,即無得列入修補費用。
⑩「三樓視聽室滲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三樓後房 間窗邊滲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三樓後房間牆面 滲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一樓後方房間窗迷滲水之 瑕疵」(當事人訴求)、「一樓書房窗邊滲水之瑕疵」( 當事人訴求)、「一樓書房樓梯下方滲水之瑕疵」(當事 人訴求)未列修補費用云云。上開瑕疵經鑑定分析為窗框 塞水路施作不良,此部分非被告施工範圍,非屬被告施工之 瑕疵。
⑪「三樓前房間漏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應有天花板修 補刷漆4,800 元及木地板重鋪37,500元云云。此部分經鑑定 機關回覆認定應有油漆修復費用,是上開天花板修補刷漆4, 800 元應追加為修補費用。地板部分非屬鑑定範圍,是無從 認定為修補費用。
⑫「二樓主浴室臉盆下方漏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未列 入修補費用云云。此部分鑑定時現場無漏水,原告既稱已自 行修繕(詳後述),非屬鑑定範圍。
⑬「二樓主浴室洩水不良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未列入修 補費用云云。依鑑定分析表示,接縫不平因洩水坡度採用二 向,無法完全平整,除非改用單向洩水坡度,且契約係約定 為二向洩水,是無從認定被告施工有違一般品質,故非被告 施工有瑕疵。
⑭「三樓浴缸排水孔會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二 樓左方浴室浴缸與牆壁接縫處漏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未列入修補費用云云。惟依現場照片及現場鑑定時並無積 水瑕疵,原告就此部分未舉證瑕疵存在,故不得列入修補費 用。




⑮「一樓浴室天花板漏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未列入修 補費用云云。此部分鑑定分析表示漏水處屬隱蔽部分,僅能 見到漏水結果,無法認定漏水原因,是原告就此部分未舉證 系被告施工瑕疵,其主張應列修補費用尚屬無據。 ⑯「未依約施作之瑕疵」(當事人訴求)等部分瑕疵未列入 修補費用云云。此部分系爭工程契約及估價單並無標示應施 作南方松走道,故非屬被告施工範圍,自不得列入修補費用 。
⑰「三樓露臺排水孔施工不良、產生水等瑕疵」(當事人訴求 )未列入修補費用云云。惟依現場照片所示,無法認定排 水孔有積水情形,此部分原告舉證不足,無得認為存有瑕疵 。
⑱「三樓露臺施工不良,致有兩個電箱等瑕疵」(當事人訴求 )現有電箱會漏電云云。惟鑑定分析表示,多設開關箱1 組,無需要整修,且鑑定時並無此現象等語,是此部分尚無 得認定為瑕疵。
⑲「三樓未留冷氣排水孔、完工後竟直接在牆面上打洞等瑕疵 」(當事人訴求102.)未列入修補費用等語。此部分鑑定分 析表示,現場以明管施作,未以暗管方式施作,合約載明需 配合業主提供圖說預留冷氣電源及排水管路等語。又依證人 即工地主任林永君到庭證稱:施工時只有簡單的電器圖,排 水孔也沒有施工圖,伊是以自己的經驗預留排水孔,在每根 柱子上都預留排水孔。第二次施工時可能將排水孔塞住,當 初跟業主協調,就是作成明管,有初步提到將來再扣錢,但 如何扣沒有提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8頁反面)可知,被告 施工時並未向原告確認即自行施工預留排水孔,且因排水孔 塞住,再以明管施作排水孔,並曾同意扣款,此部分瑕疵修 補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此部分修補費用為6,000 元,並提出青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青禾公司)估價為 證(見本院卷二第110 頁、卷三第36頁),被告就此未提出 任何單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修補費用為6,000 元應屬 可採。
⑳又原告主張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鑑定結果修補費 用過低,並以青禾公司之估價結果,作為系爭工程之修繕費 用應逾3,000,000 元證據。惟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 處鑑定結果是經鑑定人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而為估定,鑑定人 張中卓建築師亦到庭陳述:「(鑑定報告中的修繕費用如何 估算)除了包含瑕疵部分的修繕外,還有包含為修補瑕疵可 能需要拆除相關物件之修繕費用」、「(為何主張修補瑕疵 ,不會影響室內裝潢)並非所有部分都不會影響,鑑定分析



內有些已經包含室內裝潢,例如第12、16項都有提到要復原 原先的裝潢。所以需要內部裝修部分,都已經列入計算」、 「(原告有無提到有部分瑕疵,他已經自行修補?)原告有 提到部分,我們會在報告上列出。例如第50項我們就有註明 原告稱自己修繕完成,但是我們無法得知修繕前的狀況,所 以修繕費用該欄,我們並無提出。修繕費用都是我們自行估 算的金額,沒有包括原告自行修繕的價額」、「(對於原告 主張的估價金額及被告主張合理的修繕金額有何意見?)原 告所估的金額與鑑定報告高出許多可能的原因有2 個:一是 因為原告所提的金額是以單處施工金額的單價,而鑑定人鑑 定估價則是以整批施工來估價,因為系爭房屋有許多地方都 要修繕,所以會造成單價上的差異。二、另外有些瑕疵部分 例如客廳的大理石,鑑定人認為可以修復來完成,而原告估 價主張要重新施作,也會造成價格的差異。當初鑑定要旨是 以修復費用為鑑定事項,所以鑑定人自然也是以修復的情形 來鑑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1頁反面至52頁),足認鑑定 人於鑑定時就相關修繕費用已為充分之考量。況且鑑定之初 ,原告亦已同意系爭承攬工程由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 事處為鑑定,其嗣後再提出青禾公司之估價資料,爭執鑑定 結果之修繕費用金額,有違訴訟上之誠信,不足採取。 ⒊就鑑定報告,被告否認有下列瑕疵並抗辯如下: ①「四樓的照明開關所留位置不當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⒓) 係因開關位置合約圖並無尺寸云云。惟鑑定人表示,開關正 下方無樓地板可供站立,不合工程成規等語,可知不得僅因 合約圖中無約定尺寸即可認非屬施工瑕疵,被告就此抗辯不 足採信。
②「未依契約預留瓦斯管線外管至瓦斯桶放置處之瑕疵」(當 事人訴求⒘)係原告同意於廚房外牆鑽洞,使其能使用桶裝 瓦斯云云。惟此部分被告未能舉證原告有同意外牆鑽洞乙情 ,尚不足採。
③「建物水壓不足之瑕疵」(當事人訴求⒛)係原告主觀意見 ,水壓應屬正常云云。此部分業經鑑定人現場勘驗水壓有不 足現象,可認並非原告主觀之意見,被告所辯應不足採。 ④「園藝區○○○○○路但無法使用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屬園藝綠化並非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云云。惟依鑑定現況 所示,此部分瑕疵係指預留水管無法使用、崁入式步道燈電 源未留設、庭園燈配置現場3 處(契約為6 處) 、庭園燈電 源箱設於戶外(契約於室內)等,非屬園藝綠化範圍之瑕疵 ,而係被告施工時未妥善預留原告後續綠化所需之設備,被 告抗辯非屬系爭工程範圍云云,即屬無據。




⑤「自來水錶裝置設置不良,且未加裝鍛造門區隔之瑕疵」( 當事人訴求)為系爭承攬契約所未約定設置云云。依現場 照片可知,上開自來水錶係裸露在外,且依系爭工程契約約 定「自來水錶箱依設計核准位置設置」,鑑定分析亦表示應 加設不銹鋼吊架及鍛造門收邊,被告僅以系爭工程契約未約 定加裝不銹鋼吊架及鍛造門即認自來水錶裝置無瑕疵,尚無 可採。
⑥「事庫施工不良,造成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已按 圖施工如設計圖張號5/18剖面圖(與路面高差5CM )云云。 惟此部分經現場鑑定確有排水溝施工不良情形,且鑑定人就 此亦回覆仍認有重新施作必要,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足採。 ⑦「頂樓排水不良、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修補費用 應依系爭承攬契約之單價計算為2,760 元云云。惟重行施作 之費用包含拆除之費用,其修補費用自與第1 次施作費用有 所不同,仍應以鑑定報告認定修繕費用8,000 元較屬合理。 ⑧「四樓前、後門滲水、地磚不平、抹縫不均之瑕疵」(當事 人訴求)、「三樓浴室磁磚不平、破損、抹縫不均、洩水 不良」(當事人訴求)、「二樓左方浴室抹縫不平、洩水 不良、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二樓右方浴室磁 磚破損、抹縫不平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一樓浴室 磁磚病變之瑕疵」(當事人訴求)、「車庫上方施工不良 造成滲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外牆面抹縫不均、磁 磚色系異常、施工不良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一樓 大理石抹縫不均之瑕疵」(當事人訴求)、「廚房地磚鋪 設不平、磁磚破損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二樓地板 磁磚品質異常(顏色異常)、抹縫不均等瑕疵」(當事人訴 求)、「三樓地板磁磚品其異常(顏色異常)、抹縫不均 等瑕疵」(當事人訴求)「三樓露臺水泥脫落等瑕疵」( 當事人訴求)、「頂樓磁磚顏色不一、抹縫不均等瑕疵」 (當事人訴求101.)因原告已於95年8 月18日驗收,依系爭 工程契約第25條第1 項約定,非結構性保固1 年,已逾保固 期限云云。惟查,被告所謂原告已就系爭工程驗收云云,無 非係以原告於95年8 月18日所簽署標題為「8/ 21-9/4 應完 成事項(工地完成即通知知業主會同驗收)」之單據為證, 有上開單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3、134 頁)。惟依上 開單據所示,其尚載有12項瑕疵之項目,且證人林永君亦證 稱:「當初原告向我們表示要進住裝潢,所以我們請會計方 小姐去會同驗收,打字部分應該是方小姐去驗收時屋主告訴 她的瑕疵。方小姐回來有告訴我,我們再去維修。手寫部分 我不知道,但是第21項帝固鋼瓦本來是琉璃鋼瓦,原告告知



我們不喜歡琉璃鋼瓦,並給我廠商電話,要我與廠商聯絡。 交屋前就已經施作帝固鋼瓦,合約上的項目都做完了,只是 業主認為有瑕疵,業主進住裝潢期間我們也有陸續去修繕。 後來是因為業主沒支付款項,所以才沒有繼續修繕」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79頁)可知,上開單據並非原告表示驗收合格 之證明,而係原告要求被告再為修繕之表示。又依系爭承攬 契約第25條第1 項規定:「本工程自全部竣工經甲方(即原 告)工程師正式驗收合格日起,由乙方保固承包工程(防水 保固5 年、結構保固20年、其他非結構性保固1 年)……」 等語可知,保固期間應自原告驗收合格日後開始起算,系爭 承攬工程既尚未經原告驗收合格,自無得開始計算保固期間 ,是被告抗辯上開瑕疵之保固期間已屆滿云云,洵屬無據。 ⑨「二樓主浴室浴缸周邊洩水不良,造成積水之瑕疵」(當事 人訴求)、「二樓右方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之瑕疵」(當事 人訴求)因衛浴設備為原告購買,一體成型,與磁磚施工 無關,且磁磚面積較大為求美觀平整,洩水坡度不得過大, 無須重貼磁磚云云。惟鑑定現況係指浴缸周邊積水,並非浴 缸本體,且鑑定人亦表示積水與地坪地磚無關,可認被告施 工確有坡度施作不良情形,其抗辯顯不可採。
⑩「二樓主浴室磁磚不平、破損、抹縫不均,洩水不良之瑕疵 」(當事人訴求)係因磁磚面積較大為求美觀平整,洩水 坡度不得過大云云。此部分鑑定修補費用係指地坪磁磚破損 之修補費用並有現場照片為證,與被告抗辯理由無關,自不 得扣除此部分修補費用。
⑪「三樓浴室浴缸漏水,浴缸尺寸不合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係因浴缸尺寸為原告提供,且經原告驗收合格,現場測 試並無漏水云云。惟依鑑定現況所示,現場有浴缸邊接縫處 有滲水現象,且淋浴間門無法外開之情形,鑑定分析研判屬 浴缸防水施作不良,導致接縫漏水,自屬被告施工瑕疵。 ⑫「二樓左方浴室缸周滿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一樓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因衛浴設 備為原告購買,一體成型,與磁磚施工無關等語。此部分應 屬浴缸周邊積水,與地坪磁磚無關,非屬被告施工責任,是 上開二項修補費用分別為5,000 元,共計10,000元應予扣除 。
⑬「二樓右方浴室磁磚破損、抹縫不平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已逾保固期限,且淋浴拉門為原告自理,非被告責任云 云。惟積水原因依鑑定分析是因門檻較地磚後作,因洩水坡 度形成縫隙,此部分應屬被告施工範圍,自應由被告負責, 又保固期間尚未開始進行,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即



無可採。
⑭「車庫未收邊之瑕疵」(當事人訴求)已依系爭承攬契約 約定施工云云。依現場照片所示,車庫地坪與牆交接處確實 有收邊未處理現象,被告稱已依約施工,顯無可採。 ⑮「外圍吊管未封板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依原建照圖說 並無室外吊管之工程云云。依現場照片所示確有吊管未處理 現象,此部分既為被告施工後之留存物,自應妥為處理避免 影響外觀,自不得僅以建照圖說無此部分工程,即認無需處 理,是被告就此抗辯不足為採。
⑯「電線裸露在外,未包覆之瑕疵」(當事人訴求)此應屬 台電公司外管線責任云云。惟鑑定就此表示,承包商依工程 慣例應予要求台電處理,可知此部分仍屬被告責任範圍,自 應就此瑕疵負責。
⑰「後方工作室未留電源,造成多處明管之瑕疵」(當事人訴 求)與「後工作室未留電源之瑕疵」(當事人訴求)重 複云云。然此部分瑕疵之修補費用係明管埋設工程,與「後 工作室未留電源之瑕疵」修補費用係指增設110V插座2 處不 同,並未重復,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⑱「車庫鐵門未依契約裝設滑昇門」(當事人訴求)係經原 告同意改換為快速捲門云云。此部分被告並未舉證原告曾同 意將滑昇門更換為快速捲門,故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⑲「一樓大門入口處未預留排水孔,經告知後竟破壞牆面直接 打洞以排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係按圖施工之結果, 牆面本無設計排水孔,且花崗石係依施工規範施作云云。惟 依鑑定現況所示,一樓大門入口地坪排水設備施工有不良情 形,且鑑定人表示,依工程慣例戶外地坪需作洩水坡度等語 ,可認確有因洩水坡度施作不良而重新鋪設之修繕費用,被 告此部分抗辯,即無理由。
⑳「一樓大門口施工不良,導致會進水之瑕疵」(當事人訴求 )為原告進住後自行拆除更換成單玄關門,故造成天雨漏 水,非被告責任等語。此部分經證人林永君證稱:「我當初 是發包雙玄關,門框也是作成雙玄關,後來業主跟我說要做 門中門,所以我就請包商跟業主聯絡看要如何更改。交屋時 ,門已經完工,但我不清楚門最後完工做成廦麼款式。業主 交屋時也沒有提出任何疑問」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8頁反面 ),可認一樓大門之單玄關門係原告自行更換,就此部分瑕 疵不應由被告負責,故此部分修補費用89,000元不得列入原 告扣減之金額。
⑳「斜屋頂施工不良,品質不良之瑕疵」(當事人訴求105.) 係原告變更為帝固鋼瓦,且廠商為原告提供,與被告無關云



云。查證人林永君雖證稱:帝固鋼瓦本來是琉璃鋼瓦,原告 告知伊不喜歡琉璃鋼瓦,並給伊廠商電話,要伊與廠商聯絡 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惟依被告所提系爭工程追加減明 細所示,追加部分第22項即「外牆斜頂打底貼鋪帝固鋼瓦」 ,減帳部分第9 項即「外牆斜頂打底貼鋪琉璃鋼瓦」,有上 開追加減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1、137 頁),可知 系爭房屋斜屋頂之琉璃鋼瓦雖更換為帝固鋼瓦,然被告仍將 帝固鋼瓦之費用作為請領工程款項之項目,可認此部分仍屬 被告施作之範圍,是此部分瑕疵所生修補費被告自應負責。 ⒋綜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所認定之修補費用87 3,395 元,應增加原告主張之「三樓前房間漏水之瑕疵」修 補費用4,800 元(見⒉⑪)、「三樓未留冷氣排水孔、完工 後竟直接在牆面上打洞等瑕疵」修補費用6,000 元(見⒉⑲ ),並扣除被告抗辯之「二樓左方浴室浴缸周邊積水之瑕疵 」修補費用5,000 元(見⒊⑫)、「一樓浴室浴缸周邊積水 之瑕疵」修補費用5,000 元(見⒊⑫)、「一樓大門口施工 不良,導致會進水之瑕疵」(見⒊⑳)修補費用89,000元, 合計修補費用為785,195 元(873,395+4,800+6,000-5,000- 5, 000-89,000=785,195 ),加計稅金(5%)39,26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管理費及利潤(7%)54,964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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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