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690號
TYDM,99,聲,4690,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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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99年執聲付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文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0 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在99年11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1 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 99045804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3 月9 日,外役 監縮短刑期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 年12月2 日 ,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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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