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憶娟
被 告 黃光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光旭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憶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范憶娟因被告黃光旭犯營利姦淫猥褻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 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6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 2 紙、司法警察報告書1 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 卷可稽。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 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