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璇
具 保 人 吳建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詠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吳建昌(聲請書誤載為吳健昌,應予更正)於民 國99年7 月19日依本院法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後(聲請書誤載為1 元,應予更正),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99年7 月19日繳納具保金額 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9年10月12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已於同年9 月21日對被 告及具保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並未遵期到庭,聲請人並為 此依法先後於99年10月23日、24日、25日多次拘提報告,亦 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法務部全國檢察官 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送達回證、拘 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 ,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