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98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 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 754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