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9年度,1784號
TYDM,99,桃簡,1784,201011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學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6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學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六六通訴遞詳情單上偽造「李建瑋」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2 頁第1 行「並將該貨物簽收單 交付亞瑟仕公司員工而行使之」,應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 『李建瑋』,嗣並將該貨物簽收單交付亞瑟仕公司員工而行 使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學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書罪。
㈢被告於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六六通訴遞詳情單上偽造「李 建瑋」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求能夠順利領取第三級毒品K他命,竟冒用「 李建瑋」之名義,於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六六通訴遞詳情 單上簽署「李建瑋」之署名1 枚,足以生損害於「李建瑋」 ,復造成偵查毒品來源上之困擾,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又被告偽造之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六六通訴遞詳情單,業 經被告提出交予雅瑟仕公司,已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而其上之「李建瑋」署押1 枚,係被告所偽造,爰依刑法 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