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9年度,3632號
TYDM,99,桃交簡,3632,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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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交簡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40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陳志諺曾 於民國9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 40日確定,於98年間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判處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再按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 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 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 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 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 ,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 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 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 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 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 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 ,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 神處於錯亂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 ,此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 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 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 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8毫克,依上開 說明,相當於BAC百分之0.136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 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 之生理作用,其判斷力、體能、精神協調能力,均受到相當 程度之影響而減退,自已嚴重影響駕駛能力,足認被告本件 飲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 駕車,至臻明確。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 亦有危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



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前有2 次 酒後駕車之科刑紀錄,竟仍不知警惕檢束,猶再次酒後駕車 ,且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8毫克,雖幸 未釀致交通事故,惟仍具有高度之潛在危險,如此一再輕忽 法令,可見嚴重枉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及自身之安全, 並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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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