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9年度,3453號
TYDM,99,桃交簡,3453,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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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交簡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文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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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