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50號
TYDM,99,易,350,201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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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50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吳明峰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少連偵字第21
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豪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吳明峰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編號22至78、83至88及附表三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編號22至78、83至88及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陳家豪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透過報紙應徵工作,惟對方 先指示陳家豪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站領取行動電話2 支(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隨後再以上開 行動電話指示陳家豪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站廁所垃圾 桶底下拿取提款卡,陳家豪遂依指示領得提款卡,因此知悉 此乃從事詐騙集團領款之工作(俗稱「車手」),然陳家豪 竟為賺取日薪而決意加入,即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分別於附 表二編號5 至21、附表二79至82所示時間及方式,使附表二 編號5 至21、附表二編號79至8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先後依 指示操作致其等帳戶內存款遭匯出或領出後存入該集團所指 定之人頭帳戶內,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再以傳送簡訊或撥 打電話至陳家豪所持該集團事先交付用以聯絡詐騙事宜之前 揭2 支行動電話通知陳家豪,令陳家豪持該詐騙集團事先交 付之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就近前往提款機提領帳戶內如附表 二編號5 至21、附表二79至82所甫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再將 所提領之現金或放置在桃園縣境內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 之地點。
二、另吳明峰於98年12月初某日,透過報紙至桃園縣中壢市○○ 路某處向某詐騙集團成員應徵擔任前揭「車手」工作,並取 得供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3 支(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00號),再邀集少年林○(81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一同從事相同之「車



手」工作,吳明峰、林○即與陳家豪及上揭詐騙集團成員,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上開詐騙集團某 成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編號22至78、83至88(起訴 書誤載為編號22至87,已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三 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及方式,使附表二編號1 至4 、編號22 至78、83至88、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先後 依指示操作致其等帳戶內存款遭匯出或領出後存入該集團所 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再以傳送簡訊或撥 打電話至陳家豪吳明峰所持該集團事先交付用以聯絡詐騙 事宜之行動電話通知陳家豪吳明峰,令陳家豪吳明峰持 該集團事先交付之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提領帳戶 內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再將所提領之現金或放置在桃園縣境 內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或由該集團成員委託陳家豪將 人頭帳戶提款卡交與吳明峰、林○提款後,吳明峰、林○將 所領得之款項交付陳家豪陳家豪再將款項轉交該該集團成 員。嗣為警於98年12月21日晚間9 時4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 市○○路86號前盤查陳家豪吳明峰、林○所共乘停放在該 處車牌號碼G8-3223 號之自小客車,並扣得上開該集團用以 聯絡詐騙後領款事宜之上開行動電話4 支(含SIM 卡)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卡11張及遭詐騙現金新臺幣(下同)49萬 1,000 元,再由扣案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紀錄循線追查,始悉 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陳家豪吳明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審理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豪吳明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復與少年林○於警詢及偵查、少年法庭審理中之 陳述互核相符,又有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 訴在卷可稽,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之匯款明細表、人頭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手機簡訊及通聯紀錄、查獲現場照片等 附卷足憑、並有被告陳家豪吳明峰於98年12月21日遭查獲 時扣案之行動電話4 支(含SIM 卡各1 張),及附表一所示 金融卡11張、被告陳家豪於99年1 月11日於警方借提訊問時



提供警方查扣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扣 案可佐,足見被告陳家豪吳明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有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且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並經最高法 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揭示甚明。經查,本案被告陳家豪吳明峰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附表二、三所示方式向 被害人以為詐騙,渠等犯罪運作模式可分作上、中、下游, 即上游者研擬詐騙說詞、雇人撥打電話及指揮詐騙集團運作 而從事跨海詐騙,中游者負責收購帳戶、調取帳戶、收購人 頭電話門號、吸收、聯繫及指揮車手等工作,下游者即收取 人頭帳戶、測試金融卡、提款及匯款轉帳之工作(即俗稱之 「車手」),則下游車手、中游共犯間或有互不相識之情形 ,但渠等經各中游共犯互為聯繫,實係參與等同於上游者之 詐欺組織,且該等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亦未超出各中游共 犯、下游車手之犯意聯絡範圍內,故不論下游車手抑或其他 上游、中游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而共 負全部責任。核被告陳家豪吳明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家豪吳明峰與其餘詐欺集團 成員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 以共同正犯。
四、就附表二、三所示犯行,雖該等被害人均有複數次受騙及匯 款等情,然被告陳家豪吳明峰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係共同 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方式,對同一被害人,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 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為宜。惟就附表二、三所 示共93次犯行,因參與人員、犯罪手段、被害方式、被害人 別、取得財物方式等均有差異,可是前開各次犯行,均係犯 意互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 辯稱被告數次取款之行為係於短時間內重複、密集實行,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云云



,然按所謂集合犯,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 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 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 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本件詐欺集團行為人於各 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 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 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 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依94年2 月2 日總統令修正公佈 、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其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 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 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而 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 ,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 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 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等語,而刑法第340 條刪除理由亦係配合前揭連續犯之刪除 ,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 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96 年度第9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 ,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 數法律效果之原貌。依此,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詐 騙之被害人不同,時間有別,被害之時、地各異,當無論以 集合犯之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 定,就附表二、三所示共93次犯行,因參與人員、犯罪手段 、被害方式、被害人別、取得財物方式等均有差異,應為犯 意各別,各自獨立之行為,具獨立性,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陳家豪吳明峰均年輕力盛,不僅可憑一己之力 謀取金錢,且均知悉一分一毫均得之不易,而政府近年來亦 大力宣導詐騙犯罪之嚴重性,故知曉法律嚴禁詐欺取財之犯 行,渠等竟仍不思正途,反單圖一己之私,參與詐騙集團向 社會大眾騙取金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金錢 損失,甚導致某些被害人家庭破碎,畢生積蓄全付之一炬, 再本案被害人數多達93人,被害地點更遍及全國,受騙金額 甚高達數千萬元,則渠等所為,對國家、社會、個人所生損 害實殊難想像,顯非一般詐騙行為所可比擬,倘未予一定之 刑罰制裁,無疑將使詐騙之人心存僥倖,刑罰預防犯罪之目 的亦蕩然無存,而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傷害更難撫平、補償 ,惟被告陳家豪吳明峰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其



於本案發生之時方屆成年之齡,涉世尚淺,本宜給予改過遷 善之機會,其乃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是本院參酌本案上情 ,暨參酌各被告之素行狀況、智識程度、參與犯行之時間長 短、於本件詐欺集團分居角色之輕重及渠等業於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亦認釋字第144 號解釋與憲法第23 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中已有不得 易科罰金者,故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 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倘第三人 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 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融機構金融卡,雖均係被告持以提領被害人遭詐騙 款項所用之物,被告陳家豪吳明峰於98年12 月21 日遭查 獲時扣案之行動電話4 支(含SIM 卡各1 張)、被告陳家豪 於99年1 月11日於警方借提訊問時提供警方查扣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雖亦均係渠等用以聯繫領取 、轉匯贓款之用,惟該等物品之取得方式既有不明,尚無法 確認原申辦或持有人有轉讓所有權而無取回之意,是難認定 係被告或共犯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查扣案現金新臺 幣一仟元紙鈔491 張,被告於警詢中既已供承係其於查獲前 利用扣案金融卡為該集團所提領而未及匯出之款項,自係該 集團詐騙各被害人所得款項無疑,被害人本得循法律途徑索 還,是亦不予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銀行 │帳號 │
├──┼────────┼─────────┤
│ 1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 2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
│ 4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 5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
├──┼────────┼─────────┤
│ 6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 7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 8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9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
├──┼────────┼─────────┤
│10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11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被害人帳│被害人帳號 │詐騙金額│詐騙帳戶│詐騙帳號 │詐騙戶名│主 文 │




│ │ │ │ │戶銀行別│ │(新臺幣│銀行別 │ │ │ │
│ │ │ │ │ │ │) │ │ │ │ │
├───┼───┼──────────┼────┼────┼──────────┼────┼────┼──────────┼────┼─────┤
│一 │蘇永傑蘇永傑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18 │華南商業│000-000000000*** │13984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王憲聰 │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之女子,│22:29 │銀行北台│ │ │高雄西甲│ │ │犯詐欺取財│
│ │ │並以蘇某先前購物之付│ │中分行 │ │ │郵局 │ │ │罪,處有期│
│ │ │費選項錯誤為由,會變│ │ │ │ │ │ │ │徒刑陸月。│
│ │ │成分期付款方式按. 扣│ │ │ │ │ │ │ │吳明峰共同│
│ │ │款,並要求蘇某至金融│ │ │ │ │ │ │ │犯詐欺取財│
│ │ │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 │ │ │ │ │ │ │罪,處有期│
│ │ │方式設定,讓蘇某陷於│ │ │ │ │ │ │ │徒刑陸月。│
│ │ │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 │ │ │ │ │ │ │ │
│ │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 │ │ │ │ │ │ │ │
│ │ │定帳戶內,詐騙金額新│ │ │ │ │ │ │ │ │
│ │ │臺幣13984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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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邱淑華邱淑華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18 │玉山商業│000-00000000***** │2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王憲聰 │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邱│22:13 │銀行八德│ │ │高雄西甲│ │ │犯詐欺取財│
│ │ │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分行 │ │ │郵局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陸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吳明峰共同│
│ │ │要求邱女至金融機構 ├────┼────┼──────────┼────┼────┼──────────┼────┤犯詐欺取財│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981219 │中華郵政│000-0000000****401 │661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王憲聰 │罪,處有期│
│ │ │設定,讓邱女陷於錯誤│01:18 │大溪員樹│ │ │高雄西甲│ │ │徒刑陸月。│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林郵局 │ │ │郵局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36607元。 │ │ │ │ │ │ │ │ │
│ │ ├──────────┼────┼────┼──────────┼────┼────┼──────────┼────┤ │
│ │ │邱淑華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18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 │42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許鳳蓮 │ │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邱│23:27 │龍潭分行│ │ │ │ │ │ │
│ │ │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 │ │ │ │ │ │ │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 │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 │
│ │ │要求邱女至金融機構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981218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 │1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許鳳蓮 │ │
│ │ │設定,讓邱女陷於錯誤│23:31 │龍潭分行│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43000元。 │ │ │ │ │ │ │ │ │
├───┼───┼──────────┼────┼────┼──────────┼────┼────┼──────────┼────┼─────┤
│三 │楊可勤│楊可勤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04 │聯邦商業│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板橋大觀│000-00000000000000 │留玉明 │陳家豪共同│
│ │ │聯邦客服人員,並以楊│21:30 │銀行永吉│ │ │路郵局 │ │ │犯詐欺取財│
│ │ │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分行 │ │ │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柒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吳明峰共同│
│ │ │要求楊某至金融機構 │ │ │ │ │ │ │ │犯詐欺取財│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罪,處有期│
│ │ │設定,讓楊某陷於錯誤│ │ │ │ │ │ │ │徒刑柒月。│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29989元。 │ │ │ │ │ │ │ │ │
│ │ ├──────────┼────┼────┼──────────┼────┼────┼──────────┼────┤ │
│ │ │楊可勤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04 │聯邦商業│000-000000000000 │79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施福龍 │ │
│ │ │聯邦客服人員,並以楊│22:46 │銀行永吉│ │ │五股工業│ │ │ │
│ │ │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分行 │ │ │區分行 │ │ │ │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 │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 │
│ │ │要求楊某至金融機構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981204 │聯邦商業│000-000000000000 │16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施福龍 │ │
│ │ │設定,讓楊某陷於錯誤│22:52 │銀行永吉│ │ │五股工業│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分行 │ │ │區分行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950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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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游若芸│游若芸接獲來電謊稱為│98120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板橋大觀│000-00000000000000 │留玉明 │陳家豪共同│
│ │ │郵局人員,並以游某先│20:16 │豐美郵局│ │ │路郵局 │ │ │犯詐欺取財│
│ │ │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 │ │ │ │ │ │ │罪,處有期│
│ │ │為由,會變成分期付款│ │ │ │ │ │ │ │徒刑陸月。│
│ │ │方式按. 扣款,並要求│ │ │ │ │ │ │ │吳明峰共同│
│ │ │游某至金融機構ATM 操│ │ │ │ │ │ │ │犯詐欺取財│
│ │ │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 │罪,處有期│
│ │ │讓游某陷於錯誤,遭對│ │ │ │ │ │ │ │徒刑陸月。│
│ │ │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 │ │ │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 │ │ │ │ │ │ │ │
│ │ │騙金額新臺幣29989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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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龔詩晴│龔詩晴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28 │板信商業│000-00000000000000 │6984元 │萬泰商業│000-000000000000 │陳江莉祝│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龔│18:36 │銀行 │ │ │銀行新店│ │ │犯詐欺取財│
│ │ │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伍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 │
│ │ │要求龔女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龔女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6984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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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曹玲曹玲接獲來電謊稱為郵│98122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9036元 │萬泰商業│000-000000000000 │陳江莉祝│陳家豪共同│
│ │ │局人員,並以曹女先前│19:04 │台中中正│ │ │銀行新店│ │ │犯詐欺取財│
│ │ │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為│ │路郵局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由,會變成分期付款方│ │ │ │ │ │ │ │徒刑伍月。│
│ │ │式按. 扣款,並要求曹│ │ │ │ │ │ │ │ │
│ │ │女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 │ │ │ │ │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讓│ │ │ │ │ │ │ │ │
│ │ │曹女陷於錯誤,遭對方│ │ │ │ │ │ │ │ │
│ │ │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 │ │ │ │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 │ │ │ │ │ │ │ │
│ │ │金額新臺幣9036元。 │ │ │ │ │ │ │ │ │
├───┼───┼──────────┼────┼────┼──────────┼────┼────┼──────────┼────┼─────┤
│七 │沈玟君│沈玟君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28 │第一商業│00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00 │于湯玉蘭陳家豪共同│
│ │ │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20:39 │銀行景美│ │ │銀行基隆│ │ │犯詐欺取財│
│ │ │以沈女先前購物之付費│ │分行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選項錯誤為由,會變成│ │ │ │ │ │ │ │徒刑陸月。│
│ │ │分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 │ │ │ │ │ │ │ │
│ │ │,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 │ │ │ │ │ │ │ │
│ │ │第一商銀客服人員來電│ │ │ │ │ │ │ │ │
│ │ │,要求沈女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沈女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29989元。 │ │ │ │ │ │ │ │ │




├───┼───┼──────────┼────┼────┼──────────┼────┼────┼──────────┼────┼─────┤
│八 │張莉翎張莉翎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1 │臺北縣淡│000-00000000000 │19000元 │渣打國際│000-00000000000000 │王永宏陳家豪共同│
│ │ │PCHOME客服人員,並以│22:41 │水信用合│ │ │商業銀行│ │ │犯詐欺取財│
│ │ │張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 │作社 │ │ │埔心分行│ │ │罪,處有期│
│ │ │項錯誤為由,會變成分│ │ │ │ │ │ │ │徒刑陸月。│
│ │ │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 │ │ │ │ │ │ │ │
│ │ │要求張女至金融機構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98111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28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俊暉 │ │
│ │ │設定,讓張女陷於錯誤│20:56 │中和中山│ │ │新莊郵局│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路郵局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981111 │不詳 │000-000000000****210│29986元 │ │ │ │ │
│ │ │77985元。 │23:0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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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張語珊張語珊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1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430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張李淑美│陳家豪共同│
│ │ │張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20:03 │銀行大安│ │ │新莊郵局│ │ │犯詐欺取財│
│ │ │項錯誤為由,會變成分│ │分行 │ │ │ │ │ │罪,處有期│
│ │ │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 │ │ │ │ │ │ │徒刑伍月。│
│ │ │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彰│ │ │ │ │ │ │ │ │
│ │ │化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 │ │ │ │ │ │ │
│ │ │要求張女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張女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430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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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陳正勳陳正勳接獲來電謊稱陳│981111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389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黃俊暉陳家豪共同│
│ │ │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22:27 │商業銀行│ │ │頭份郵局│ │ │犯詐欺取財│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敦化分行│ │ │ │ │ │罪,處有期│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要│ │ │ │ │ │ │ │徒刑陸月。│
│ │ │求陳某至金融機構ATM │ │ │ │ │ │ │ │ │
│ │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 │ │
│ │ │,讓陳某陷於錯誤,遭│ │ │ │ │ │ │ │ │
│ │ │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 │ │ │ │ │ │ │ │
│ │ │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詐騙金額新臺幣13892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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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黃彥博│黃彥博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99000元 │台新國際│000-00000000000000 │陳駿騰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黃│21:31 │高雄武廟│ │ │商業銀行│ │ │犯詐欺取財│
│ │ │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郵局 │ │ │江翠分行│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陸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 │
│ │ │要求黃某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黃某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99000元。 │ │ │ │ │ │ │ │ │
├───┼───┼──────────┼────┼────┼──────────┼────┼────┼──────────┼────┼─────┤
│十二 │江佳倩│江佳倩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3 │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 │29984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徐宗廷陳家豪共同│
│ │ │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並│22:00 │市府分行│ │ │ │ │ │犯詐欺取財│
│ │ │以江女先前購物之付費├────┤ │ ├────┼────┼──────────┼────┤罪,處有期│
│ │ │選項錯誤為由,會變成│981114 │ │ │29984元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徒刑柒月。│
│ │ │分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00:50 │ │ │ │銀行北三│ │ │ │
│ │ │,要求江女至金融機構│ │ │ │ │重埔分行│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設定,讓江女陷於錯誤│981114 │ │ │30000元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00:47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內,遭詐騙匯款2 次,│981114 │ │ │30000元 │ │ │ │ │
│ │ │詐騙金額新臺幣182968│00:51 │ │ │ │ │ │ │ │
│ │ │元 ├────┼────┼──────────┼────┼────┼──────────┼────┤ │
│ │ │ │981114 │ │現金存入 │60000元 │第一商業│000-00000000000 │胡碧芳 │ │
│ │ │ │01:07 │ │ │ │銀行北投│ │ │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981114 │ │ │3000元 │ │ │ │ │
│ │ │ │01:45 │ │ │ │ │ │ │ │
├───┼───┼──────────┼────┼────┼──────────┼────┼────┼──────────┼────┼─────┤
│十三 │潘思岑潘思岑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3 │華南商業│000-000000000000 │29998元 │華南商業│000-000000000000 │吳京靜 │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潘│21:19 │銀行朴子│ │ │銀行北投│ │ │犯詐欺取財│
│ │ │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分行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陸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並│ │ │ │ │ │ │ │ │
│ │ │要求潘女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潘女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29998元。 │ │ │ │ │ │ │ │ │
├───┼───┼──────────┼────┼────┼──────────┼────┼────┼──────────┼────┼─────┤
│十四 │許曉嵐許曉嵐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4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60004元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王偉鈞陳家豪共同│
│ │ │網路雅虎購物賣家,並│21:19 │銀行民生│ │ │銀行雙園│ │ │犯詐欺取財│
│ │ │以許女先前購物之付費│ │分行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選項錯誤為由,會變成│ │ │ │ │ │ │ │徒刑陸月。│
│ │ │分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 │ │ │ │ │ │ │ │
│ │ │,並要求許女至金融機│ │ │ │ │ │ │ │ │
│ │ │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 │ │ │ │ │ │ │ │
│ │ │式設定,讓許女陷於錯│ │ │ │ │ │ │ │ │
│ │ │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 │ │ │ │ │ │ │ │
│ │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
│ │ │戶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60004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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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曾紹斐│曾紹斐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4 │台新國際│00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王偉鈞陳家豪共同│
│ │ │露天購物賣家,並以曾│22:10 │商業銀行│ │ │銀行雙園│ │ │犯詐欺取財│
│ │ │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營業部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陸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接│ │ │ │ │ │ │ │ │
│ │ │著又由另一名自稱中國│ │ │ │ │ │ │ │ │
│ │ │信託客服人員來電,要│ │ │ │ │ │ │ │ │
│ │ │求曾女至金融機構ATM │ │ │ │ │ │ │ │ │
│ │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 │ │
│ │ │,讓曾女陷於錯誤,遭│ │ │ │ │ │ │ │ │
│ │ │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 │ │ │ │ │ │ │ │
│ │ │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詐騙金額新臺幣29987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十六 │林家葦林家葦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4 │臺灣土地│000-000000000000 │12009元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王偉鈞陳家豪共同│
│ │ │網路購物賣家,並以林│23:25 │銀行北中│ │ │銀行雙園│ │ │犯詐欺取財│
│ │ │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 │壢分行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 │ │ │ │ │ │ │徒刑陸月。│
│ │ │付款方式按. 扣款,接│ │ │ │ │ │ │ │ │
│ │ │著又由另一名自稱郵局│ │ │ │ │ │ │ │ │




│ │ │客服人員來電,要求林│ │ │ │ │ │ │ │ │
│ │ │某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 │ │ │ │ │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讓│ │ │ │ │ │ │ │ │
│ │ │林某陷於錯誤,遭對方│ │ │ │ │ │ │ │ │
│ │ │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 │ │ │ │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 │ │ │ │ │ │ │ │
│ │ │金額新臺幣12009元。 │ │ │ │ │ │ │ │ │
├───┼───┼──────────┼────┼────┼──────────┼────┼────┼──────────┼────┼─────┤
│十七 │張慧娟│張慧娟接獲來電謊稱為│981114 │華南商業│000-000000000000 │28695元 │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000 │王偉鈞陳家豪共同│
│ │ │華南商業銀行人員,並│22:36 │銀行樹林│ │ │銀行雙園│ │ │犯詐欺取財│
│ │ │以張女先前購物之付費│ │分行 │ │ │分行 │ │ │罪,處有期│
│ │ │選項錯誤為由,會變成│ │ │ │ │ │ │ │徒刑陸月。│
│ │ │分期付款方式按. 扣款│ │ │ │ │ │ │ │ │
│ │ │,要求張女至金融機構│ │ │ │ │ │ │ │ │
│ │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 │ │ │ │ │ │ │ │
│ │ │設定,讓張女陷於錯誤│ │ │ │ │ │ │ │ │
│ │ │,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 │ │ │ │ │ │ │ │
│ │ │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內,詐騙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28695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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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