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2196號
TYDM,99,審訴,219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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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
字第4504號),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楊宗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壹叁玖叁公克) 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宗智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 年度毒聲字第39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89年7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 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 同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簡字第 5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刑嗣經同院以 95年度聲字第26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 定,於95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於99年2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 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99年8 月18日晚間6 、7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某 友人住處內,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8 月19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大圳旁 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包含袋(驗餘毛重0.1393公克)。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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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