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46號
SCDV,99,除,346,201011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秋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4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余昭雄台灣銀行新竹分行│99年4月13日 │47,900元 │AB-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