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76號
SCDV,99,補,976,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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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韓華坤
代 理 人 范光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秀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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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