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韓華坤
代 理 人 范光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秀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