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70號
SCDV,99,補,970,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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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林孟彥
原   告 林孟宏
原   告 林民享
原   告 范揚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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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