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張民依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書銘間因99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48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費用7,440元,尚欠495元未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