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66號
SCDV,99,簡上,66,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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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張民依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書銘間因99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48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費用7,440元,尚欠495元未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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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