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53號
SCDV,99,簡上,53,201011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蔡 滿
被 上訴人 蔡福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二日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一一號第一審簡
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兄妹關係,緣上訴人不滿被上訴 人處理兩造之父所有土地之行徑,認被上訴人貪心霸佔,又 認被上訴人在新竹市○○路210巷201號旁土地上(下系爭土 地)搭建鐵皮圍籬,使通行道路變窄,影響兩造兄弟即訴外 人蔡福鐵之進出,竟於民國98年5月6日在系爭土地鐵皮圍籬 上,以紅色噴漆噴上「蔡福炎兒子黑心路死要錢」等字,以 此方式毀損被上訴人名譽,依法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責。按名譽為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 否貶損為斷。上訴人以紅漆噴上「蔡福炎兒子黑心路死要錢 」等字,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 ,使人難堪之情,顯屬侮辱,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至為 明顯。被上訴人曾任新竹扶輪社第45屆社長、南港土木包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湳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目前為新竹市 濟陽柯蔡宗親會理事長,世界柯蔡宗親總會理事、國際扶輪 社3500地區千禧年聯誼會會長、國際扶輪社3500地區總監助 理秘書,平時熱心公益,服務社會,上訴人不實之指述,已 嚴重影響被上訴人在地方聲譽,被上訴人更因上訴人侵害名 譽之行為夜不成眠。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賠償精神上之損害, 爰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 上訴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沒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噴漆是上訴人 之母叫上訴人做的,被上訴人當什麼扶輪社長,就要上訴人 賠償,不公平。被上訴人的路不讓弟弟過,也不讓上訴人過 ,只給別人過,上訴人要經過別人的路才可以到上訴人四哥 家,被上訴人甚且於99年3月27日用泥土把路擋住,警察有 來處理,並請被上訴人將泥土移開,但還是只有留一點路讓



上訴人過。上訴人現在是透過別人的關係,經過別人的路才 可以過。上訴人之母很生氣,要被上訴人白紙黑字寫出來, 路要給別人過,但被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要求300,000元 ,是叫上訴人向其買路的錢。鐵皮是被上訴人圍的,所以才 噴字,這樣也是保護別人,讓別人知道這個路是不能過的。 被上訴人把鐵皮圍在既成道路上,旁邊又有水溝。被上訴人 並未照顧母親,只是一直叫上訴人把路買起來。希望被上訴 人能白紙黑字證明是路還是被上訴人的地。上訴人噴字只是 代表警告標誌,為了安全顧慮。被上訴人在系爭土地處種植 冬瓜,菜藤蔓延,怕把路封住。被上訴人只是讓母親煩惱而 已。看現場就知道了,如果發生事情是國賠還是母親要賠還 是被上訴人要賠償。土地應該要測量,沒有測量就將路圍起 來,圍起來就不能過。車子沒有辦法過會翻車。又被上訴人 一天到晚亂講話,只不過想要上訴人的錢,想要上訴人離開 父母遠一點,既然被上訴人喜歡上訴人搬走,上訴人就搬走 。上訴人住在父母身邊,因被上訴人常來亂,上訴人也罹患 憂鬱症,夜不成眠,害上訴人走投無路。兩造之父母很需要 被上訴人孝敬,被上訴人能負責嗎?被上訴人向母親騙錢, 說要買路給人家過,母親年紀大了,也忘了曾經拿給被上訴 人這麼多錢,買路也給被上訴人顧面子,被上訴人騙母親錢 不敢講,又對母親不聞不問,給母親生活費不清不楚、零零 落落。被上訴人向母親騙錢,有4張支票可以證明,母親年 紀大了,不會拿去銀行兌現,等上訴人發現,時間已經過那 麼多年,為何法院就這樣亂判給這種人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0,000元,及自99年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就被上訴人上開勝訴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 未聲明不服。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為 :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系爭土地鐵皮圍籬上噴「蔡福炎兒子 黑心路死要錢」等字一節,業據原告提出照片、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63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等為證,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上訴人雖辯 稱係因被上訴人將路圍起來,無法通行,又拒絕出示同意通 行之書面,且上訴人噴字係警示作用云云。然查,原審經提 示被上訴人於99年5月19日所提書狀後附編號2照片,上訴人 已自承該鐵皮圍籬旁之道路為國有地,並陳稱附近都是國有



地,亦不清楚鐵皮圍籬是否有佔用國有地等情(見原審99年 5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被上訴人是否有佔用國有地, 並於國有地上設置鐵皮圍籬,已非無疑。且姑不論被上訴人 設置之鐵皮圍籬是否有佔用國有地,亦與上訴人無涉。況系 爭土地為被上訴人之子所有,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 訴人於系爭土地上設置鐵皮圍籬縱有所不當,上訴人亦無權 要求被上訴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其通行。再縱有上訴人所稱無 法通行之情事,上訴人或其他權利受損害之人亦可循法律途 徑解決,上訴人自不得以損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方式以達其訴 求之目的。又觀諸上訴人所噴之文字,亦無任何警告用路人 小心行駛、避免危險之用語。據此,上訴人上開所辯各節, 均尚難採信。此外,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與兩造之母間之糾 葛,則與本件上訴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無涉,附此敘 明。
五、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 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觀諸上訴人上開在系爭 土地鐵皮圍籬上噴「蔡福炎兒子黑心路死要錢」等字,已明 指被上訴人「黑心路死要錢」,自足以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 、名譽,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侵害被上訴人 之名譽,足證上訴人確係故意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而故意侵 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無疑。再者,上訴人上開在系爭土地鐵 皮圍籬上噴「蔡福炎兒子黑心路死要錢」等字之行為,亦經 本院刑事庭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5日確定,此有本院98年 度審竹簡字第1417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刑 事判決附卷可參。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故意不法侵 害其名譽權,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據此,上訴人上開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行為,既係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構成侵權行為。又被上訴人 曾任新竹扶輪社第45屆社長、南港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湳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目前為新竹市濟陽柯蔡宗親會 理事長,世界柯蔡宗親總會理事、國際扶輪社3500地區千禧 年聯誼會會長、國際扶輪社3500地區總監助理秘書,確具有 相當之社會地位,上訴人乃因欲通行土地之事侮辱被上訴人



,衡諸一般社會觀念,自足令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一定程度 之痛苦。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故意侵害其名譽權,使 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七、第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 茲審酌兩造為兄妹關係,均為國中畢業,兩造均有不動產等 財產,惟上訴人98年所得僅175,240元,被上訴人98年所得 為60,401元,有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刑事案件兩造警詢 調查筆錄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參,上訴人現無工作,乃因欲通行土地之事 侮辱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等 一切情狀,認原審以80,000元為被上訴人名譽權受損害之精 神慰撫金標準,尚屬相當。至上訴人空言辯稱原審判決上訴 人應賠償被上訴人80,000元太多了,上訴人願遵照母親之意 賠償被上訴人25,000元云云,則不足採認。八、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非財 產上之損害8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上 訴人翌日即9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上訴人逾此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據此,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 訴判決,並因所命給付之數額未逾50萬元,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陳順珍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1頁


參考資料
南港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湳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