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俊良
被 告 鑫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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