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李瑞玉
藍德明
謝筱晴
上一人 謝永城
法定代理人 朱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 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 項本文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朱德亮不幸於 民國99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謝筱晴為被繼承人之女,聲 請人李瑞玉、藍德明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爰依法聲請核備等語。三、經查:(一)本件被繼承人朱德亮係於99年10月17日死亡, 聲請人謝筱晴為被繼承人朱德亮之女,聲請人李瑞玉、藍德 明為被繼承人朱德亮之兄弟姊妹,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 本等為證,固堪信為真實。然聲請人謝筱晴已由謝永城、朱 瑞芬共同收養,聲請人李瑞玉由李良詩收養,聲請人藍德明 由藍茂枝收養,且均未終止收養,亦有戶籍謄本記載可按, 是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朱德亮與聲請人謝筱晴、李瑞玉 、藍德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因聲請人均出養而停止,聲 請人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謝筱晴、李瑞玉、藍德明聲請拋棄繼承,經核與法不 合,應予駁回。(二)至其餘繼承人朱世驊、朱世維、藍自 妹、藍秋梅、朱倩妮、朱瑞芳、朱瑞芬、朱德勝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