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217號
KSBA,91,訴,217,20020628,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中媄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顯禎
       林勇仁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台財訴
字第0九000二四七一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事實概要:
緣原告委由第三人信杰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向被 告報運進口大陸產製「觀賞用瓷製品」乙批,計四十七項物品(進口報單第BC /八九/WG九九/0一二五號)。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報單原申報四十七項 物品中之第三-五、七-十六及十八、十九項(破損部分另列於報單第四十八項 )瓷製品具有排水孔,認係供園藝用瓷製花盆,應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六九一四 .一0.九0.00-二號(原申報貨品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六九一三.一0. 00.九0-三號),與原申報貨物「觀賞用瓷製品」名稱不符,屬未開放准許 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認原告顯有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遂依據財 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復之價格,核估其完稅價格為新台幣(以下同)九五、一 二五元;另原告前因虛報產地,逃避管制違章,經被告八八前鎮字第○七六五號 處分書,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鍰並追徵稅款處分確定,核有於五年內再犯 同一規定之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以八九前鎮字第一八五○號處分書,處原告貨價一 .五倍之罰鍰計一四二、六八七元,併沒入其貨物。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獲 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乙、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丙、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查本案申報進口貨物名稱觀賞用花盆,經被告驗貨課派員查驗發現來貨部分有排 水孔,即以有排水孔認定本案貨物係供園藝用之花盆,不僅未具備驗貨員之經驗 ,且不合常理。蓋本案來貨為釉上彩與釉下彩之釉料來完成,其製作繁複,且須 高溫窯燒,使來貨外表形成結晶面,如何僅以因有排水孔而認定係供園藝用之瓷 製花盆,又園藝用之花盆並無特別規定須有或無排水孔,且園藝之花盆多數為塑 膠製,本身並無觀賞價值,而本案申報觀賞用花盆,除外觀色彩鮮艷外,係整組 成套,且規格不一,是認定係供園藝用之瓷製花盆,係過於牽強。 ㈡再查,買賣時原告於發貨商提供型錄時曾向其表示該批貨物須供觀賞用,並經發 貨商表示確係供觀賞之用。故本案系爭貨物縱有排水孔,仍不容忽視其觀賞價值 ,雖有違現有認定(實用性)之規章,但並不涉及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之情 事,是被告認定系爭貨物係供園藝用之瓷製花盆,於法顯有不合。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 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 得加重二分之一,‧‧‧‧。」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所明定,合先敘明。本件原告報運貨 物進口,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且於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 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有如前述,被告依上開規定予以論處,於法 洵無不合。
㈡原告訴稱略謂:系爭觀賞用花盆,經被告驗貨課派員查驗‧‧‧‧不僅未具備驗 貨員之經驗,且不合常理。本案來貨為釉上彩與釉下彩之釉料來完成‧‧‧‧, 將本案貨物認定係供園藝用之瓷製花盆,係過於牽強云云。及依買賣時原告於發 貨商提供型錄時‧‧‧‧,仍不容忽視其觀賞價值,雖有違現有認定(實用性) 之規章,但並不涉及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之情事云云等節,惟查進口貨物貨 名之認定係依來貨之現狀、功能及製作時原設計作為依據,與其製造過程和精細 程度無關。系爭貨物具有排水孔,其功能及原設計係作為排水之用,以供植物生 長,為供園藝用花盆甚明。亦即該花盆若係供觀賞用,即無須另設置此排水孔排 水。又貨品之分類係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國際商品統 一分類制度註解等有關規定辦理,系爭貨物具有排水孔可供盆栽用,且有實用價 值,顯非純供裝飾用。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對貨品第六九一三節之 註釋:「本節包括下列各項(A)純作裝飾而無實用價值之物品‧‧‧‧(3) 純供裝飾用之桌碗、花盆、花壺、花架。」及對貨品第六九一四節之註釋:「‧ ‧‧‧(2)非裝飾性之花盆(例如供園藝用者)」,自應歸列供園藝用花盆。 縱使系爭貨物進口後,使用人將其作為裝飾使用,惟僅屬其個人行為,並不能推 翻系爭貨物係供園藝用花盆之事實。況查園藝用瓷製花盆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六 九一四.一0.九0.00-二號,原申報觀賞用瓷製花盆歸列第六九一三.一 0.00.九0-三號,兩者歸列之貨品不同,又大陸產製之園藝用瓷製花盆屬 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原告將之報運進口,虛報其名稱,逃避管



制,依法即應論處。又花盆有無設計排水孔,與其用於觀賞用或園藝用有關,且 本案貨品之產地係中國大陸,基於保護本國產業,觀賞用花盆可以進口,而園藝 用花盆則有管制,禁止輸入。則原告從事國際貿易,應對上開稅則有所瞭解,是 進口觀賞用花盆時,即應告知賣方不得運交具有排水孔之花盆,原告未能注意及 此,即採信賣方之言,致虛報貨物之名稱,縱非出於故意,亦有過失,且原告未 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仍應受處 罰。
理 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 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 加重二分之一,‧‧‧‧。」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定有明文。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 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
二、原告曾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因申報進口貨物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違章行為, 經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以八八前鎮字第○七六五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並追 徵所漏進口稅確定在案,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再委由第三人信杰報關有限 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大陸產製「觀賞用瓷製品」乙批,計四十七項物品(進口 報單第BC/八九/WG九九/0一二五號)。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認報單原 申報四十七項物品中之第三-五、七-十六及十八、十九項(破損部分另列於報 單第四十八項)瓷製品具有排水孔,係供園藝用瓷製花盆,應歸列商品分類號列 第六九一四.一0.九0.00-二號(原申報貨品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六九一 三.一0.00.九0-三號),與原申報貨物「觀賞用瓷製品」名稱不符,且 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而該批大陸瓷製花盆依據財政部關稅總 局驗估處查復之價格,核估完稅價格為九五、一二五元,遂認原告顯有虛報貨物 名稱,逃避管制違章情事,且有五年內再犯同一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規定之 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 四十五條之規定,以八九前鎮字第一八五○號處分書,裁處原告貨價一.五倍之 罰鍰計一四二、六八七元,併沒入其貨物之事實,有原告進口報單、被告緝私報 告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復系爭貨物價格傳真函、被告八八前鎮字第○七六五號 處分書、本件八九前鎮字第一八五○號處分書、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進出口 貨品分類號列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彙總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註解等附於原處分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處分即屬有據。三、原告雖主張園藝用之花盆並無特別規定須有或無排水孔,且園藝之花盆多數為塑 膠製,本身並無觀賞價值,而本案申報觀賞用之花盆,除外觀色彩鮮艷外,係整 組成套,且規格不一,係釉上彩與釉下彩之釉料來完成,製作繁複,且須高溫窯 燒,使外表形成結晶面,具觀賞價值,被告僅以有無排水孔作為認定供園藝用或 供觀賞用花盆之判斷標準,並不合常理;又買賣時原告復與發貨商約定該批貨物



須供觀賞用,故本案系爭貨物縱有排水孔,仍不容忽視其觀賞價值,縱與現有認 定(實用性)之規定不符,但並無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之故意過失情事云云 。
四、惟查,進口貨品之分類係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等有關規定辦理,依該等規定,關於貨品之分類係依申報進 口物品之現狀、功能及製作時之原設計等項作為依據,與其製造過程和精細程度 無關。依被告所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其中第六九一三節「陶瓷塑像 及其他裝飾陶瓷製品」之註釋謂:「本節包括下列各項(A)純作裝飾而無實用 價值之物品‧‧‧‧(3)純供裝飾用之桌碗、花盆、花壺、花架。」第六九一 四節「其他陶瓷製品」之註釋謂:「‧‧‧‧(2)非裝飾性之花盆(例如供園 藝用者)」。足認純供裝飾而無實用價值之花盆始歸類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第六 九一三節,若可供園藝用,則因尚具實用性,自應歸類於第六九一四節內。五、經查,原告申報進口之系爭瓷製花盆底部具有排水孔之設計,乃兩造所不爭。該 項設計之功能顯為作為植栽時,可供植物根部伸展及排水,以利植物生長所用, 自其設計之功能性觀察,自具實用價值;縱或有原告主張之具有精緻、美觀之外 形,亦僅得認於實用性外,尚兼有裝飾功能,仍不能因其製程繁複,釉彩精美等 由,認該花盆係純供裝飾用。參照上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自應歸列 於供園藝用花盆,而非歸列於觀賞用瓷製花盆。原告主張一般園藝用花盆均屬塑 膠製品,其申報進口者製程繁複、釉彩精美,並非供園藝植栽使用云云,尚無可 採。至系爭貨物進口後,使用人是否將之作為裝飾用,屬消費者個人利用行為, 並不能改變系爭貨物足供園藝用而非純作裝飾用花盆之事實。第查,園藝用瓷製 花盆,其稅則號別乃第六九一四.一0.九0.00-二號「其他瓷製品」,原 告申報之觀賞用瓷製花盆,稅則號別係第六九一三.一0.00.九0-三號「 其他瓷製塑像及裝飾品」,亦有上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進出口貨品分類號 列表可資核對,兩者歸列之貨品不同;且大陸產製之園藝用瓷製花盆屬未開放准 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亦有前述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彙總表足考 ,原告係從事國際貿易,對上開稅則相關規定自應有所瞭解,於進口觀賞用花盆 時,即應告知賣方不得運交具有排水孔之花盆,原告既未注意及此,致虛報貨物 之名稱,縱非出於故意,亦有過失。原告雖主張已於進口前與賣方約定該批貨物 須供觀賞用,並無故意或過失,然未能舉證證明已盡該注意義務,參照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仍難辭其疏失之責,所為免責主張,亦無足採信 。
六、綜上所述,系爭貨物既屬供園藝用花盆,應歸列於商品分類號列第六九一四.一 0.九0.00-二號,且屬尚未經經濟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七條規定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項目表之貨品,則原告以係准許間接進口 之大陸貨品「觀賞用瓷製花盆」名稱申報進口,顯未能據實報明貨品名稱,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即應受罰。又原告曾於八十八年二月間 ,因申報進口貨物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違章行為,經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規 定,以八八前鎮字第○七六五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並追徵所漏進口稅確定在案, 核有五年內再犯同一虛報貨物名稱,逃避管制規定之行為,亦如前述;從而,被



告以原告之行為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違章,轉據同條例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裁處原告貨價一.五倍之罰鍰計一四二、 六八七元,併為沒入貨物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起訴意旨,仍執前詞爭訟,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 官 林 勇 奮
法 官 戴 見 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

1/1頁


參考資料
信杰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媄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