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220號
SCDV,99,司促,10220,20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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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
債 權 人 得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而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高而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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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而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