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186號
SCDM,99,聲,1186,201011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衛明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衛明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衛明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