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東簡字,99年度,169號
SCDM,99,竹東簡,169,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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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東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晏儀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5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晏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朱晏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沈沂澄為妯娌關係,渠等因家 族分產之訴訟事件而生嫌隙,被告即以手機傳送內含恫嚇 言詞之簡訊,加以恐嚇告訴人沈沂澄之生命、身體,造成 告訴人沈沂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是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及手段殊值譴責,且其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 惟考量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白承認 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5143號
被 告 朱晏儀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08巷23號
居新竹縣竹東鎮○○街267號1樓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1、朱晏儀沈沂澄之嫂,渠等因家族分產之訴訟事件而生嫌隙 ,詎朱晏儀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至 同年6 月19日止,先後以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新竹縣竹東鎮○○街267號1樓住處,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 恫嚇沈沂澄,致沈沂澄瀏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沈沂澄報警調取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後,始查獲上情。2、案經沈沂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1、證據: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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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朱晏儀偵訊時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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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沈沂澄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
│ 3 │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佐證被告以該門號傳送如附│
│ │閱查詢單。 │表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 │
├──┼──────────┼────────────┤
│ 4 │附表所示之恐嚇簡訊列│被告傳送恐嚇簡訊予告訴人│
│ │印單及行動電話機簡訊│之事實。 │
│ │翻拍照片2 張。 │ │
└──┴──────────┴────────────┘
2、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 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 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 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 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以被告與告訴人間前因訴訟而生嫌隙 ,觀諸被告傳送簡訊之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且犯罪目的單 一,應論以接續犯,方屬妥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鄒 茂 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慧 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傳送日期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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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月3日下午 4│死神慢慢接進你們全家門是多麼│
│ 1 │時28分 │的榮幸`快i告訴你的好朋友一起│
│ │ │來享受這種讓人愉快又快感的步│
│ │ │伐阿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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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5月15日下午3│你這個世界的敗類吃死人的錢你│
│ │時34分 │會不得好死去死幹你老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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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5月17日上午9│垃圾小心一點你要倒楣還錢死亡│
│ │時49分 │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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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5月17日晚上9│瘋女人明天送你一個大禮物記得│
│ │時3分 │你要領棺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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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5月21日下午2│瘋女人死人錢你要吃那麼我送給│
│ │時53分 │你一堆瞑紙給你全家用不要臉的│
│ │ │人你趕快去死不要丟臉變成世間│




│ │ │的敗類悲哀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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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5月21日晚上1│明天開車撞電線幹去死全家一起│
│ │0時5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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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5月24日下午4│瘋女人你要不要還錢我們不然你│
│ │時28分 │會倒大楣我不會放過你的你是我│
│ │ │看到最不要的敗類死亡者的錢拿│
│ │ │出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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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6月6日晚上 9│綠鳥龜你夫妻真是一對真不要臉│
│ │時43分 │賤夫妻拿人的錢吃得又肥胖豬一│
│ │ │樣真是賤社會的敗類可以去死不│
│ │ │要在社會害人早死可以早投胎去│
│ │ │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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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6月11日下午2│你知道碼我很想叫人把你姦殺知│
│ │時52分 │道你賤的拿人的錢財裝高貴吃得│
│ │ │肥肥的不甭工作會報應的下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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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9年6月16日晚上9│烏龜死肥豬你不還我們的錢死之│
│ │時57分 │處之者沒關係我會叫你烏龜肥豬
│ │ │死無之處不要臉放火燒你家裡我│
│ │ │服怕死想你會以為我們都是話說│
│ │ │而以不怕死的沒關係試試看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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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年6 月19日上午│瘋肥婆您的死期到了小心一點幹│
│ │10時58分 │你老爸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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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