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239號
SCDM,98,審易,239,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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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53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 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 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連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己 經濟狀況已陷於不穩定,仍於民國93年11月10日至95年1 月25日期間,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合會自任 會首,連續自93年11月間至95年6 月間,於如附表一、編 號1 至7 所示會期、會員、開標日期且均採標息預先扣除 之內標制之7 組民間互助會後,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暇親自 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每月主持附表一、編號1 至 7 所示各互助會開標時,均冒用不詳會員之名義參與競標 並得標,待得標後,即向其他會員佯稱該期互助會已遭其 所冒名之會員標得,使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等會員陷 於錯誤,誤認各該期互助會均已有他人標得而分別交付如 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會款予會首甲○○甲○○用以 解決個人之債務問題。
(二)甲○○於前7 組互助會運作過程中,明知己經濟狀況不佳 ,於95年7 月間,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法親自參加投標之機 會,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各於如附 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該互助會開標之日期,分別向如附 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各該會員佯稱該期互助會已由不詳 會員標得,使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各該會員陷於錯誤 ,誤認各該期互助會均已有他人標得而分別交付會款予會 首甲○○甲○○用以解決個人之債務問題。
(三)甲○○於前7 組互助會運作過程中,明知己經濟狀況不佳 ,於95年8 月間,利用大部分會員無法親自參加投標之機



會,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各於如附 表三、編號1至7所示各該互助會開標之日期,分別向如附 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各該會員佯稱該期互助會已由不詳 會員標得,使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各該會員陷於錯誤 ,誤認各該期互助會均已有他人標得而分別交付會款予會 首甲○○甲○○用以解決個人之債務問題。
(四)甲○○因而向壬○○○、辛○○、何沂樺、丙○○、丁○ ○、己○○、戊○○、庚○○、呂芙蓉林秋英張台真徐素蓮梁育偉朱秋英高芳子、魏月梅、陳素燕, 分別詐得新臺幣(下同)1,365,000 元、804,800 元、18 5,000 元、40萬元、20萬元、195,500 元、67萬元、40萬 元、15萬元、21萬元、289,000 元、893,100 元、22萬元 、11萬元、14萬元、128,000 元、12萬元。嗣甲○○於95 年9 月間無端停止進行上開互助會,經各會員查詢後始悉 上情。
三、案經壬○○○、辛○○、何沂樺、丙○○、丁○○、己○○ 、戊○○及庚○○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針對附表二、三始有減刑條例之 適用)。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主觀犯意│編號│客觀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甲○○基│ 1 │會期起│開標│會首 │會員 │詐騙金額(新臺│甲○○連續犯│
│於意圖為│ │迄 │日期│ │ │幣) │詐欺取財罪,│
│自己不法│ ├───┼──┼───┼─────────┼───────┤處有期徒刑貳│
│所有之概│ │93年11│自93│甲○○│共61會(連同會首何│每期1,000 元扣│年。 │
│ │ │月25日│年11│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6年│月起│ │:李竹英(5 會)、│月2 期),為合│ │
│ │ │5月25 │至95│ │李蘭英彭秀菊、張│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秀桃(3 會)、李兆│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忠(5 會)、呂昀蔓│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5會)、鄧春英( │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10│ │2會)、魏月梅(2會│每會1,000 元之│ │
│ │ │ │日、│ │)、郭秀鴛(2 會)│總額,即為何美│ │
│ │ │ │25日│ │、何美嬌(2 會)、│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張台貞、戴明蓉、林│項。 │ │
│ │ │ │ │ │秀春、林保海(2 會│ │ │
│ │ │ │ │ │)、曾敬釧(2 會)│ │ │
│ │ │ │ │ │、簡仁華(3 會)、│ │ │
│ │ │ │ │ │戴翠霞、劉瀠子(2 │ │ │
│ │ │ │ │ │會)、劉瑞蓉、鍾貴│ │ │
│ │ │ │ │ │英、鄭淑玲、湯安全│ │ │
│ │ │ │ │ │、吳玉珍(2 會)、│ │ │
│ │ │ │ │ │徐素連、辛○○(2 │ │ │
│ │ │ │ │ │會)、何沂樺、葉雅│ │ │
│ │ │ │ │ │雯、張美玉、劉素琴│ │ │
│ │ │ │ │ │、郭鳳嬌(4 會)、│ │ │




│ │ │ │ │ │吳憲輝、盧虹燕。 │ │ │
│ ├──┼───┼──┼───┼─────────┼───────┤ │
│ │ 2 │93年11│自93│甲○○│共35會(連同會首何│每期5,000 元扣│ │
│ │ │月10日│年11│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6年│月起│ │:李竹英(2 會)、│月1 期),為合│ │
│ │ │9月10 │至95│ │呂昀蔓(2 會)、曾│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招代、丙○○、曾敬│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釧、鄒春枝、林秀玉│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2會)、劉瀠子(2│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9 │ │會)、周國榮、鄧春│每會5,000 元之│ │
│ │ │ │日 │ │英(2 會)、葉雅雯│總額,即為何美│ │
│ │ │ │ │ │、陳淑芳、李素香、│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盧素媛(3 會)、宋│項。 │ │
│ │ │ │ │ │織侑(2 會)、葉太│ │ │
│ │ │ │ │ │太(3 會)、劉美珠│ │ │
│ │ │ │ │ │(2會)、劉素琴(2│ │ │
│ │ │ │ │ │會)、郭秀鴛、鍾貴│ │ │
│ │ │ │ │ │英、林秀春(2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3年11│自93│甲○○│共31會(連同會首何│每期5,000 元扣│ │
│ │ │月10日│年11│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6年│月起│ │張秀桃(2 會)、彭│月1 期),為合│ │
│ │ │5月10 │至95│ │阿英(3 會)、張惠│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雯(2 會)、梁育偉│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徐素連、庚○○、│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戊○○(2 會)、林│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9 │ │秀春(2 會)、林秀│每會5,000 元之│ │
│ │ │ │日 │ │美、葉玉香賴桂香│總額,即為何美│ │
│ │ │ │ │ │、林美慧、林昭銘、│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何碧珠宋織侑(2 │項。 │ │
│ │ │ │ │ │會)、葉太太(3 會│ │ │
│ │ │ │ │ │)、戴翠霞、丙○○│ │ │
│ │ │ │ │ │、張春美黃太太、│ │ │
│ │ │ │ │ │邱垂康。 │ │ │
│ ├──┼───┼──┼───┼─────────┼───────┤ │
│ │ 4 │93年11│自93│甲○○│共31會(連同會首何│每期5,000 元扣│ │




│ │ │月10日│年11│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6年│月起│ │:彭渼喬(2 會)、│月1 期),為合│ │
│ │ │5月10 │至95│ │彭阿英(4 會)、張│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惠雯(2 會)、楊明│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珠、劉美珠、吳秋琴│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曾阿招、戴翠霞、│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9 │ │郭鳳嬌(2 會)、徐│每會5,000 元之│ │
│ │ │ │日 │ │素連、梁育偉、彭吉│總額,即為何美│ │
│ │ │ │ │ │台、戊○○(2 會)│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辛○○(3 會)、│項。 │ │
│ │ │ │ │ │何沂樺呂美蓉、劉│ │ │
│ │ │ │ │ │瑞蓉、朱邱英、鄧春│ │ │
│ │ │ │ │ │英、朱秀娥林秋英│ │ │
│ │ │ │ │ │。 │ │ │
│ ├──┼───┼──┼───┼─────────┼───────┤ │
│ │ 5 │94年5 │自94│甲○○│共31會(連同會首何│每期5,000 元扣│ │
│ │ │月10日│年5 │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6年│月起│ │:葉雅雯、呂昀蔓、│月1 期),為合│ │
│ │ │11月10│至95│ │李素香(2 會)、李│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兆忠、謝炎烘、鄧春│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英(2 會)、張台貞│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辛○○(3 會)、│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9 │ │劉瀠子、盧虹燕、葉│每會5,000 元之│ │
│ │ │ │日 │ │太太(4 會)、邱乾│總額,即為何美│ │
│ │ │ │ │ │淮(2 會)、魏月梅│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戴翠霞、宋織侑(│項。 │ │
│ │ │ │ │ │2 會)、林玉柱、陳│ │ │
│ │ │ │ │ │松儀(2 會)、林秀│ │ │
│ │ │ │ │ │春(2 會)、丁○○│ │ │
│ │ │ │ │ │。 │ │ │
│ ├──┼───┼──┼───┼─────────┼───────┤ │
│ │ 6 │94年11│自94│甲○○│共25會(連同會首何│每期1 萬元扣除│ │
│ │ │月10日│年11│ │美珠1 會)。分別為│實際利息(每月│ │
│ │ │至96年│月起│ │:陳淑芳、戴翠霞、│1期 ),為合會│ │
│ │ │11月10│至95│ │徐素連、庚○○、高│會員(活會會員│ │
│ │ │日止 │年6 │ │芳子、戊○○(2 會│)繳交之合會金│ │
│ │ │ │月止│ │)、林秋英王素美│額,加計已得標│ │
│ │ │ │,每│ │(3會)、劉素琴(3│會員所交付之每│ │
│ │ │ │月9 │ │會)、葉太太、林秀│會1 萬元之總額│ │
│ │ │ │日 │ │春、宋織侑、辛○○│,即為甲○○詐│ │




│ │ │ │ │ │、丁○○、林秀春、│欺所得之款項。│ │
│ │ │ │ │ │郭鳳嬌、郭秀鴛、林│ │ │
│ │ │ │ │ │秀美、葉玉香。 │ │ │
│ ├──┼───┼──┼───┼─────────┼───────┤ │
│ │ 7 │95年1 │自95│甲○○│共31會(連同會首何│每期5,000 元扣│ │
│ │ │月25日│年1 │ │美珠1 會)。分別為│除實際利息(每│ │
│ │ │至97年│月起│ │:林秀春(2 會)、│月1 期),為合│ │
│ │ │7月25 │至95│ │何美嬌(2 會)、張│會會員(活會會│ │
│ │ │日止 │年6 │ │秀桃、徐素連(2 會│員)繳交之合會│ │
│ │ │ │月止│ │)、庚○○(2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每│ │、戊○○(4 會)、│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月 │ │高芳子呂芙蓉、陳│每會5,000 元之│ │
│ │ │ │24日│ │素燕(3 會)、劉瑞│總額,即為何美│ │
│ │ │ │ │ │蓉(3 會)、丁○○│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 │、葉雅雯、葉太太(│項。 │ │
│ │ │ │ │ │5 會)、林秀桃、戴│ │ │
│ │ │ │ │ │翠霞。 │ │ │
└────┴──┴───┴──┴───┴─────────┴───────┴──────┘
附表二:
┌────┬────┬────┬─────────────┬───────┬──────┐
│ 編號 │開標日期│會首 │會員 │詐騙金額(新臺│罪名及宣告刑│
│ │ │ │ │幣) │ │
│ │ │ │ │ │ │
├────┼────┼────┼─────────────┼───────┼──────┤
│ 1 │①95年7 │甲○○ │共6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1,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月10日 │ │)。分別為:李竹英(5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②95年7 │ │、李蘭英彭秀菊張秀桃(│月2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月25日 │ │3會)、李兆忠(5會)、呂昀│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蔓(5會)、鄧春英(2會)、│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魏月梅(2會)、郭秀鴛(2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何美嬌(2 會)、張台貞│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戴明蓉、林秀春、林保海(│每會1,000 元之│ │
│ │ │ │2會)、曾敬釧(2會)、簡仁│總額,即為何美│ │
│ │ │ │華(3 會)、戴翠霞、劉瀠子│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2 會)、劉瑞蓉鍾貴英、│項。 │ │
│ │ │ │鄭淑玲、湯安全吳玉珍(2 │ │ │
│ │ │ │會)、徐素連、辛○○(2 會│ │ │
│ │ │ │)、何沂樺葉雅雯、張美玉│ │ │
│ │ │ │、劉素琴郭鳳嬌(4 會)、│ │ │
│ │ │ │吳憲輝、盧虹燕。 │ │ │




├────┼────┼────┼─────────────┼───────┼──────┤
│ 2 │95年7月9│甲○○ │共35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李竹英(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呂昀蔓(2 會)、曾招代、│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丙○○、曾敬釧、鄒春枝、林│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秀玉(2會)、劉瀠子(2會)│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周國榮鄧春英(2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葉雅雯、陳淑芳、李素香、盧│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素媛(3會)、宋織侑(2會)│每會5,000 元之│ │
│ │ │ │、葉太太(3會)、劉美珠(2│總額,即為何美│ │
│ │ │ │會)、劉素琴(2 會)、郭秀│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鴛、鍾貴英、林秀春(2 會)│項。 │ │
│ │ │ │。 │ │ │
├────┼────┼────┼─────────────┼───────┼──────┤
│ 3 │95年7月9│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彭渼喬(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彭阿英(4會)、張惠雯(2│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會)、楊明珠、劉美珠、吳秋│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琴、曾阿招、戴翠霞、郭鳳嬌│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2 會)、徐素連梁育偉、│金額,加計已得│ │
│ │ │ │庚○○、戊○○(2 會)、葉│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美珠(3 會)、何沂樺、呂美│每會5,000 元之│ │
│ │ │ │蓉、劉瑞蓉朱邱英、鄧春英│總額,即為何美│ │
│ │ │ │、朱秀娥林秋英。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
│ 4 │95年7月9│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會 │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葉雅雯、呂昀蔓│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李素香(2 會)、李兆忠、│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謝炎烘、鄧春英(2 會)、張│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台貞、辛○○(3 會)、劉瀠│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子、盧虹燕、葉太太(4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丙○○(2 會)、魏月梅、│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戴翠霞、宋織侑(2 會)、林│每會5,000 元之│ │
│ │ │ │玉柱、己○○(2 會)、林秀│總額,即為何美│ │
│ │ │ │春(2會)、丁○○。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
│ 5 │95年7月9│甲○○ │共25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1 萬元扣除│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陳淑芳、戴翠霞│實際利息(每月│取財罪,處有│




│ │ │ │、徐素連、庚○○、高芳子、│1期 ),為合會│期徒刑捌月;│
│ │ │ │戊○○(2 會)、林秋英、王│會員(活會會員│減為有期徒刑│
│ │ │ │素美(3會)、劉素琴(3會)│)繳交之合會金│肆月。 │
│ │ │ │、葉太太、林秀春、宋織侑、│額,加計已得標│ │
│ │ │ │辛○○、丁○○、林秀春、郭│會員所交付之每│ │
│ │ │ │鳳嬌、郭秀鴛、林秀美、葉玉│會1 萬元之總額│ │
│ │ │ │香。 │,即為甲○○詐│ │
│ │ │ │ │欺所之款項。 │ │
│ │ │ │ │ │ │
├────┼────┼────┼─────────────┼───────┼──────┤
│ 6 │95年7月 │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24 日 │ │)。分別為:林秀春(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何美嬌(2 會)、張秀桃、│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徐素連(2會)、庚○○(2會│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戊○○(4 會)、高芳子│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呂芙蓉陳素燕(3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劉瑞蓉(3 會)、丁○○、葉│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雅雯、葉太太(5 會)、林秀│每會5,000 元之│ │
│ │ │ │桃、戴翠霞。 │總額,即為何美│ │
│ │ │ │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
附表三:
┌────┬────┬────┬─────────────┬───────┬──────┐
│ 編號 │開標日期│會首 │ 會員 │詐騙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
│ 1 │①95年8 │甲○○ │共6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1,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月10日 │ │)。分別為:李竹英(5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②95年8 │ │、李蘭英彭秀菊張秀桃(│月2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月25日 │ │3會)、李兆忠(5會)、呂昀│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蔓(5會)、鄧春英(2會)、│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魏月梅(2會)、郭秀鴛(2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何美嬌(2會)、張台貞 │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戴明蓉、林秀春、林保海(│每會1,000 元之│ │
│ │ │ │2會)、曾敬釧(2會)、簡仁│總額,即為何美│ │
│ │ │ │華(3 會)、戴翠霞、劉瀠子│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2 會)、劉瑞蓉鍾貴英、│項。 │ │
│ │ │ │鄭淑玲、湯安全吳玉珍(2 │ │ │
│ │ │ │會)、徐素連、辛○○(2 會│ │ │
│ │ │ │)、何沂樺葉雅雯、張美玉│ │ │




│ │ │ │、劉素琴郭鳳嬌(4 會)、│ │ │
│ │ │ │吳憲輝、盧虹燕。 │ │ │
├────┼────┼────┼─────────────┼───────┼──────┤
│ 2 │95年8月9│甲○○ │共35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李竹英(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呂昀蔓(2 會)、曾招代、│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丙○○、曾敬釧、鄒春枝、林│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秀玉(2會)、劉瀠子(2會)│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周國榮鄧春英(2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葉雅雯、陳淑芳、李素香、盧│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素媛(3會)、宋織侑(2會)│每會5,000 元之│ │
│ │ │ │、葉太太(3會)、劉美珠(2│總額,即為何美│ │
│ │ │ │會)、劉素琴(2 會)、郭秀│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鴛、鍾貴英、林秀春(2 會)│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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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8月9│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張秀桃(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彭阿英(3會)、張惠雯(2│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會)、梁育偉徐素連、彭吉│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台、戊○○(2 會)、林秀春│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2 會)、林秀美、葉玉香、│金額,加計已得│ │
│ │ │ │賴桂香、林美慧、林昭銘、何│標會員戊○○(│ │
│ │ │ │碧珠、宋織侑(2 會)、葉太│95年7 月9 日得│ │
│ │ │ │太(3 會)、戴翠霞、丙○○│標)所交付之每│ │
│ │ │ │、張春美黃太太邱垂康。│會5,000 元之總│ │
│ │ │ │ │額,即為甲○○│ │
│ │ │ │ │詐欺所得之款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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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年8月9│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彭渼喬(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彭阿英(4會)、張惠雯(2│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會)、楊明珠、劉美珠、吳秋│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琴、曾阿招、戴翠霞、郭鳳嬌│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2 會)、徐素連梁育偉、│金額,加計已得│ │
│ │ │ │庚○○、戊○○(2 會)、葉│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美珠(3 會)、何沂樺、呂美│每會5,000 元之│ │
│ │ │ │蓉、劉瑞蓉朱邱英、鄧春英│總額,即為何美│ │
│ │ │ │、朱秀娥林秋英。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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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年8月9│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葉雅雯、呂昀蔓│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李素香(2 會)、李兆忠、│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謝炎烘、鄧春英(2 會)、張│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台貞、辛○○(3 會)、劉瀠│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子、盧虹燕、葉太太(4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丙○○(2 會)、魏月梅、│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戴翠霞、宋織侑(2 會)、林│每會5,000 元之│ │
│ │ │ │玉柱、己○○(2 會)、林秀│總額,即為何美│ │
│ │ │ │春(2會)、丁○○。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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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8月9│甲○○ │共25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1 萬元扣除│甲○○犯詐欺│
│ │日 │ │)。分別為:陳淑芳、戴翠霞│實際利息(每月│取財罪,處有│
│ │ │ │、徐素連、庚○○、高芳子、│1期 ),為合會│期徒刑捌月;│
│ │ │ │戊○○(2 會)、林秋英、王│會員(活會會員│減為有期徒刑│
│ │ │ │素美(3會)、劉素琴(3會)│)繳交之合會金│肆月。 │
│ │ │ │、葉太太、林秀春、宋織侑、│額,加計已得標│ │
│ │ │ │辛○○、丁○○、林秀春、郭│會員所交付之每│ │
│ │ │ │鳳嬌、郭秀鴛、林秀美、葉玉│會1 萬元之總額│ │
│ │ │ │香。 │,即為甲○○詐│ │
│ │ │ │ │欺所得之款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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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8月 │甲○○ │共31會(連同會首甲○○1 會│每期5,000 元扣│甲○○犯詐欺│
│ │24日 │ │)。分別為:林秀春(2 會)│除實際利息(每│取財罪,處有│
│ │ │ │、何美嬌(2 會)、張秀桃、│月1 期),為合│期徒刑捌月;│
│ │ │ │徐素連(2會)、庚○○(2會│會會員(活會會│減為有期徒刑│
│ │ │ │)、戊○○(4 會)、高芳子│員)繳交之合會│肆月。 │
│ │ │ │、呂芙蓉陳素燕(3 會)、│金額,加計已得│ │
│ │ │ │劉瑞蓉(3 會)、丁○○、葉│標會員所交付之│ │
│ │ │ │雅雯、葉太太(5 會)、林秀│每會5,000 元之│ │
│ │ │ │桃、戴翠霞。 │總額,即為何美│ │
│ │ │ │ │珠詐欺所得之款│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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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