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80號
PCDV,99,重訴,380,201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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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乙○○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9 月7 日起訴,有起訴狀所蓋本院 收狀戳可稽,惟原告乙○○已於97年9 月15日死亡,亦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可見其於起訴時並無當事 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是本件其起訴部分顯不能認為合法 ,應連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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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