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15號
PCDV,99,訴,815,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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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陳金傳
       陳朱格
       陳敏治
       陳元雄
       陳尤進
       陳尤亮
       陳汪麗華
       陳碧滄
       陳碧林
       陳秋微
       林清財
       陳以文
上十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林永達
       林永和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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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