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王吳芳子 張以璿 張以蔚 張小玲 陳真凉 王老定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被 告 黃福生 黃福成 黃福泉 簡德俊即簡却之繼. 簡次郎即簡却之繼. 徐黃素氷(即黃招之. 黃英雄即黃招之繼. 黃素戀即黃招之繼. 黃素雲即黃招之繼. 黃素真即黃招之繼. 黃素祝即黃招之繼. 黃素賓即黃招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頁第九行關於「陳貞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真凉」。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頁倒數第二行、第三頁第九行關於「吳芳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吳芳子」。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