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59號
原 告 白佩芬
李無惑
被 告 許寶美
許寶秀
許寶華
許寶惠
許振豐
詹淑綿
許洛瑋
許芷寧
前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許振富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連帶返
還登記為通順五金工廠全體債權人所有,並將被告及許三奇因信
託登記而收受之利益,連帶返還予通順五金工廠全體債權人(並
依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
叁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1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24+5/240=1/3)=3,919,
500元。
㈡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1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3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24+5/240=1/3)=5,170,
167元。
㈢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2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28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0+1/24+5/240=1/3)=13,712
,667元。
㈣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3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2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24+5/240=1/3)=2,032,
333元。
㈤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4地號土地:
26,738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5/240=1/3)=1,158,647元
。
㈥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5地號土地:
26,738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76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0+5/80=1/3)=4,242,429元。
㈦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6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5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0+1/24+5/240=1/3)=1,060,
833元。
㈧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7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5/240=1/3)=1,116,667元
。
㈨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8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5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5/240=1/3)=1,842,500元
。
㈩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3-9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6平方公尺×1/3(
2/24+2/24+13/240+12/240+1/24+5/240=1/3)=1,742,
000元。
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4-8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7平方公尺×=4,58
9,500元。
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24-14地號土地:
3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平方公尺×=1,608
,000元。
臺北縣三重市○○○段竹圍子小段19建號房屋+臺北縣三重市
○○○段竹圍子小段124-3地號土地:
48,200元/平方公尺×563平方公尺=27,136,600元。
總計:
3,919,500元+5,170,167元+13,712,667元+2,032,333元+1
,158,647元+4,242,429元+1,060,833元+1,116,667元+1,8
42,500元+1,742,000元+4,589,500元+1,668,000元+27,13
6,600元=69,391,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