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827號
PCDV,99,補,2827,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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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柒仟捌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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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