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柒仟捌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