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78號
PCDV,99,聲,278,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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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唐素格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中縣大里市老人會
法定代理人 賴蒲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日字第500 號假扣 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上開執行事件係相對人 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98 號假扣押裁定為 執行名義,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執行,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 聲請人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及中泰段之房地,並已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於99年10月11日辦理查封登記, 及經本院於99年11月2 日至現場查封完畢,業經本院調閱上 開執行卷,故該執行程序已無從停止。且上開執行程序僅係 假扣押之保全執行,僅進行至查封階段,並不進行拍賣程序 ,故無難以回復原狀之情形。又相對人即債權人所執之執行 名義即上開假扣押裁定,不生確定請求權存否之效力,假扣 押之債務人如對債權人請求之存否如有爭執,得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謀解決,是債務人亦不得對假 扣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363號要旨參照)。再者,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 項規定法院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得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該所謂「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係 指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裁定以外其他經法院許可其強 制執行之非訟裁定而言,例如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票據法第123 條之裁定等是(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 427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 全助日字第500 號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 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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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