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九一六號
原 告 滙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寧
訴訟代理人 李定宇
被 告 徐國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里○○路○段五三號,且系爭支票之付款地 為台南市○○路○段九十五號之一(即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有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支票影本各一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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