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
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 司執助字第4376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本案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明 文,乃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 本的不存在,如:(一)上訴人丙○○99.4.23民事陳報狀 陳報事項一之(一)之2即稱:本案及本案債務根本的不存 在,如證1。(二)99.3.24民事陳報狀陳報事項三之(三)之 1即稱:本案根本的不存在,如證2。(三)99.2.10嚴正聲 明(一)聲明二之(三)之2之(2)即稱:即表示本案根本就不 應該成立,如證3。(四)99.2.23嚴正聲明(二)聲明四之( 二)即稱:遠東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案 根本不存在,如證4。(五)99.2.24嚴正聲明(二)補正聲明 四之(二)即稱:遠東銀行對聲明人丙○○請求的債權根本 不存在,如證5。但是:
1、判決事實及理由三卻稱:原告對上開執行程序所提異議之 訴,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二)判決事實及理由四 亦稱: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本件具有執行力消滅之原因 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 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 情形,或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之 情事且此等事由均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亦難認為有理由, 應予駁回。但是,其駁回除與上訴人丙○○的訴訟標的及
應受判決事項不符外,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5.1&2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因為,上訴人丙○○不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及信用卡申 請人,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蓋,就:(一)「民法 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 示,契約即為成立。」言,依:1.「0000000000申請書( 如原申請書右上角編號,右下角x信人員代號21325,其即 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3頁,乃右下角的號碼。)如證 6,既非上訴人提出申請的,亦非上訴人委託申請的,上 訴人對此申請至今更未追認。」言,其違反了「民法第15 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 。2.切結書(其亦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7頁)如證7 ,明載「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 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人名義向貴行申 請信用卡」言,亦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訴人申請的, 且上訴人亦未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上訴人在遠東銀行 裏的證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言,其亦違反了「民法 第153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 成立。3.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其亦上訴人丙○○ 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8頁)如證8,亦明載「原告訴代:切 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 ,更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訴人申請的,且上訴人亦未 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陳報人丙○○在遠東銀行裏的證 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其亦違反了「民法第153條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文。故契約不成立。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上訴人丙○○)綜合 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其亦上訴人第一次庭呈資料第34 -36頁)如證9,「『只有遠東銀行的非法信用卡』內容外 ,無其他信用卡的紀錄。」,還明證本案的申請案不是上 訴人申請的,且上訴人亦未委辦本案,更至今未追認陳報 人在遠東銀行裏的證件影本。就上述證明及說明言,其亦 違反了「民法第151條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的明 文。故契約不成立。四個證據言,其已明證上訴人丙○○ 與遠東銀行沒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契約債務關係 !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因 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 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亦為非法的判決。因為 ,本案的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的明文,乃
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 存在。(二)「民法第199條1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亦依「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 辯論筆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I」四個證據言,其已明證上訴人與 遠東銀行非民法第199條1基於債之關係的債權與債務關係 !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因 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 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因為 ,本案的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的明文,乃本案的訴訟標的及應受 判決事項即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為,本案上訴 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99年度板簡字第 330號的判決,豈可為非法及違法(上述三法)的判決呢 ?然而,本案何以致此者,乃遠東銀行及鈞院雙雙陷害上 訴人當債務人所致。(本判決亦同,誤將上訴人當債務人 。)如:當初的支付命令寄到上訴人手上,上訴人當初就 傻傻的簽收了,直至近來覺醒。乃於遠銀提出強制執行時 ,予以強力的導正與反駁。否則,請貴院及遠銀提出證明 來,上訴人向遠東銀行申請了本案的信用卡。若有,遠東 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命令的聲明才有法律基礎。 若否,遠東銀行即枉法罔為而鈞院助紂為虐矣! 2、同理,本案亦違反了:(一)「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 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 約不成立。」。因為,以上述所述已明證上訴人與遠東銀 行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即上訴人與遠 東銀行無契約關係。(二)「民法第220條1債務人就其故意 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因為,上述人於本案中既 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以上述所述已明證上 訴人與遠東銀行不符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 責任,即上訴人與遠東銀行無債務關係,(三)「民法第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為限。」。因為,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 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同上,略) 』」,其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及假冒本人名義已明 證本案違反不肯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四)「民 法第19條: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 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 …(文字同上,略)』」,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及
假冒本人名義已明證本案上訴人姓名權受到侵害。(五)「 民法第184條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本 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 (文字同上,略)』及『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原告 訴代: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的,信用卡是吳國榮 辦的。』」,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假冒本人名義 及切結書是跟申請書上是不一樣已明證本案遠東銀行91.4 .3起明知申請人非上訴人,遠東銀行即犯了因故意不法侵 害他人(上訴人)之權利。(六)「刑事訴訟法第155.1&2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為,就「申請書、切結書、 鈞院94年的辯論筆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l』」四個證據,其已明 證本案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上訴人丙○○與遠東 銀行無契約、債務關係。(七)「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86條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 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 酌。」。因為,就「申請書、切結書、鈞院94年的辯論筆 錄第2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報表編號PLRI』」四個證據及「鈞院99.4.22言詞辯論 筆錄『以下提出證據,第一個就是遠東銀行的原申請書上 並沒有我的簽名,上面都沒有我的任何筆跡。第二個,切 結書說的很清楚,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下,持本 人證件影本聲請信用卡,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第 三點,94年板小1866號案件辯論庭之辯論筆錄第二頁,上 面有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說切結書和信用卡是不一樣的, 信用卡是吳國榮辦的。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第四 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表裡面 ,除了遠東銀行的不良紀錄外,我沒有其他的不良紀錄, 由此推定我沒有聲請信用卡。最重要的,本案根本不存在 ,因為我沒有提出聲請信用卡,所以被告提出的支付命令 ,不知道怎麼冒出來的。』及更重要的內容「遠東銀行就 是用影人的資料來對我提起支付命令,切結書與支付命令 有什麼關係?」如證10及證11。其已明證本案違反所有言 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即 鈞院為何對上訴人的言詞辯論之內容置之不理。(八)「民 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及判例22上495 保 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言」。因為,亦同
樣就「切結書『吳國榮在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 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 人名義向貴行申請信用卡。進而持該卡消費簽帳及預借現 金,金額計達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整。本人 特此聱明,願對上述款項負充全清償責任,以上所述如有 不實,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已明證本案遠東銀 行違反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蓋,遠東銀行應先證 明一方(吳國榮)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九)「刑法第 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 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為,更同樣就「切結書『未告知本人且未 經本人同意之情形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文字 同上,略)』」,其已明證本案遠東銀行91.4.3已知本案 係以證件影本申請,遠東銀行即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 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 得他人(上訴人)財產。(十)「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實施 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 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 存在、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及本案違反 上述的十三條法律明文言,其已明證本案有特別情事繼續 執行顯非適當者!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 付命令即非法。因此,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 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 為非法的判決。
3、最違法而荒謬的是本案的判決是99.4.29,判決事實及理 由三稱復於99年1月7日核發支付支付轉給命令……被告因 債權已受償,已於99年2月撤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執行 案件。但是,本案上訴人分別於99.1.4及99.1.15已向鈞 院提出異議之訴、98.11.23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異 議之訴。本案的裁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 99.1.4.、99.1.15及98.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真 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更有甚者的是:就上訴 人的「『98.11.23異議之訴』及『上訴人丙○○第二次庭 呈的資料第14頁99.2.9言詞辯論筆錄稱「原告丙○○,被 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湖簡字第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 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 公開辯論,法官:本件候核辦,如證12。』」,本案的裁 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99.1.4、99.1.15及98
.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至極!更重要的是:99.3.16上訴人已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99.2.4士林木98司執智字第48288號涵及通知提出 異議,如證13。故本案的裁判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 月駁回99.1.4、99.1.15及98.11.23的異議之訴的合法性 呢?確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因此,本案從 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 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
4、判決事實及理由一13行(上訴人根本不知所云)、二47行 ,二者毫無公平可言,乃可推定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 判決乃非事實且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因此,本 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 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 5、判決事實及理由二的「既原告當時已有債務承擔之意思表 示……被告遂持該切結書向鈞院提起給付之訴(94年度板 小字第1866號)……嗣被告乃持該確定判決向士林地方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 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 所能救濟……鈞院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確定,且於 判決確定後並無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之原因發生 ,故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符。」,遠東銀行所言 非事實及主張為沒有理由,更未針對上訴人的訴訟標的及 應受判決事項做回應,即遠東銀行未回應本案及其債務根 本的不存在之問題。因此,遠東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強制執 行申請,於法無據且無理由。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所以,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 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 號 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更有甚者的是:究遠東銀行執行 名義之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乃可推 定:遠東銀行已知其於本案中的非法、違法與荒謬,更明 示了鈞院的裁判亦不當。但是,鈞院何以未見此一契機所 展現的事實呢?因此,本案駁回遠東銀行,其已知係實然 、應然與法然的事了。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遠東銀行負擔,讓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從回正軌。否則, 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真的都 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是非法的判決。 6、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支付命令即非法。」 言,裁決事實及理由的「既均在執行名義成立以前即已存 在……事由均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原告復未舉證以 證明:本件具有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 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或依執行名義所 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之情事且此等事由均係發 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等言,已明證鈞院可以使用程序 正義,上訴人難道不可以嗎?故本案從支付命令起及其後 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亦均非法,99年度板簡字第330 號 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了。
7、上訴人最無法忍受的是:鈞院至今仍把上訴人當債務人, 請鈞院提出證據來!若鈞院規避該問題,即可推證天平的 兩端非原告與被告的兩造,實是上訴人與法官的兩造。若 天平再代表法院或法律,本案的審判即極違法及極不公評 而天平崩塌也。故,莊秀銘稱:法官偽善。周玉蔻稱:不 適任法官。(99.5.15《TVBS.2100週末開講》)因為, 上訴人一人受委曲,比讓被告法官們受懲處好(若本案上 訴人提出國家賠償),兩者擺在天平上,當然裁判原告駁 回了!要不然便是:若上訴人訟贏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等 ,是否法律的專業或尊嚴即受折了呢?看來是的!但是, 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確實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至極!因此,代表法律或法院的天平由是得證崩塌了 。再不然便可能是:法官官官相護的玩法袒護自己人,其 乃確實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了!
8、就「切結書『吳國榮在未告知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之情形 下,(至今上訴人未追認)持本人之證件影本,假冒本人 名義向貴行申請信用卡。進而持該卡消費簽帳及預借現金 ,金額計達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整。本人特 此聲明,願對上述款項負充全清償責任,以上所述如有不 實,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及『遠東銀行就是用影人的 資料來對我提起支付命令,切結書與支付命令有什麼關係 ?』」,在切結書上上訴人切結的是吳國榮的債務,支付 命令、強制執行命令及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是證件影本 ,此二者有什麼關係?真的確確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至極!可別忘了:上訴人的切結書僅對吳國榮有效,請 鈞院及遠東銀行證明吳國榮是遠東銀行的債務人且提出追 討無效紀錄證明。但是,本案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命令 及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是證件影本,真的確確是違背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極啊!
9、本案上訴人依鈞院99.3.2辯論庭通知書備註,如證14庭呈 了兩份資料,如證15及證16,到哪去了?上訴人99.5.6聲 請閱卷,如證17,為何丙○○閱卷時看不到該資料言,代 表法官、法院或司法的天平,由是即可證明其真的崩塌了
。
10、本案基於上述的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本案及其債務根 本的不存在。(二)理由:本案,上訴人既無犯意,亦無犯 行,更無犯罪證據。因此,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 這是本案的事實。所以,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是 違反事實的判決而無效。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裁判違 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44.1條、民法第153.1條、民法第199. 1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220.1條、民法第2條、民法第 19條、民法第184.1條、刑事訴訟法第155.1條、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6條、民法第739條、刑法第339 .1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0.3條的明文。所以,99年度板簡字 第330號的判決違法而亦無效。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 決:鈞院豈可以99年1月7日及99年2月駁回99.1.4、99.1. 15及98.11.23異議之訴的合法性呢?鈞院豈可不公平呢? 鈞院及遠東銀行豈可獨享程序正義而上訴人丙○○不可以 呢?鈞院豈可有意毀滅或隱匿庭呈資料呢?更何況:這些 資料是鈞院命令上訴人花錢影印庭呈的啊!更重要的是: 這些庭呈資料鈞院於上訴人庭呈時才看到,由此可以推定 鈞院對本案之懈惰或不進入狀況。因此,99年度板簡字第 330號的判決為無理由而無效。遠東銀行所言非事實及主 張為沒有理由,其更未針對上訴人的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 事項做回應,即遠東銀行未回應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 在之問題。因此,遠東銀行的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申請, 於法無據且無理由。故,遠東銀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遠東銀行負擔。所以,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豈可 無視此大謬呢?99年度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鈞院至今 仍把上訴人當債務人,請鈞院提出證據來。99年度板簡字 第330號的判決:上訴人切結的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 可以其要上訴人償還非吳國榮的債務呢?同理,本案從支 付命令起及其後的所有審判及強制執行亦均非法,99年度 板簡字第330號的判決更為非法的判決。上訴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1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強力主張:(一)本 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二)裁判上訴人丙○○勝訴。 (三)訴訟費用由遠東銀行負擔。
(二)本案就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言,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 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有關此點,上訴人嚴正 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即入上訴人 於罪!本案再就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的事實及理由言,敘 述的(自由心證)根本不是事實。事實是:本案及其債務 根本的不存在。因此,第一審的審判理由,就是違背事實
的審判!即沒有犯意、沒有犯行、沒有犯罪證據,支付命 令怎能判人有罪呢?其後的強制執行,合法性及合法化又 在哪裏呢?如此的重大瑕疵,豈可視若未睹、允耳未聞, 真是太瞎了!再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不存在言,上訴人的 一審告訴主旨即明述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更於第 二次辯論時提出有力的四項證據,鈞院卻完全不予理會。 因此,上訴人的薪俸被扣及臺銀存款更被鈞院非法的搶走 給了不該得的遠東銀行。就此而言,鈞院都不分青紅皂白 的助紂為虐,鈞院對此應負完全責任。無論如何:鈞院第 一審判決駁回本案,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 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 的證明來!鈞院第二審審理本案時,鈞院若仍將上訴人當 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更嚴正的聲明 :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否則,鈞院的第二審亦入上 訴陳報人丙○○於罪!
(三)本案上訴人強力補充: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蓋, 就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言,上訴人於本案中,既無犯意,亦 無犯行,更無犯罪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支付命 令怎能判人有罪呢?其後的強制執行,合法性及合法化又 在哪裏呢?如此的重大瑕疵,豈可視若未睹、允耳未聞, 確實是太瞎了!再就本案及其債務根本不存在言,上訴人 的一審告訴主旨即明述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更於 第二次辯論時提出有力的四項證據,鈞院卻完全不予理會 。因此,上訴人的薪俸被扣及臺銀存款更被鈞院非法的搶 走給了不該得的遠東銀行。就此而言,鈞院即不分青紅皂 白的助紂為虐,鈞院對此應負完全責任。因為,其違反了 :(一)「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 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為 ,上訴人未曾向遠東銀行簽訂任何契約。(二)「民法第22 0.1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因 為,上訴人未曾向遠東銀行簽訂任何契約,上訴人又哪來 債務呢?(三)「民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及判例22上495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 言。因為,本案的支付命令不是吳國榮的!但是,上訴人 保證的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可依此判定本案的支付命 令成立呢?故,就民事訴訟法第179.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 程序規定之違背言,本裁定又違反了該法。陳報請求事項 :就本案的上訴狀及上述的陳報言,懇請:(一)鈞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4.2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220.1條、民 法第739條、判例22上495及民事訴訟法第179.1條判定上 訴人勝訴。(二)否則,更懇請:鈞院第一審判決駁回本案 ,即表示鈞院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或本案的申請 人,上訴人嚴正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的證明來!鈞院第 二審審理本案時,鈞院若仍將上訴人當遠東銀行的債務人 或本案的申請人,上訴人更嚴正的聲明:請鈞院提出確切 的證明來!否則,鈞院的第二審亦入上訴人於罪!(四)上訴人緊急補充99.7.6民事上訴陳報狀,蓋本案之裁定, 又違反了下列四法:(一)民事訴訟法第263.1條訴經撤回 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因為, 本案一審的判決,即直接的違反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 效力。(二)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因為,上訴人在 本案後來提出有關四項證據,其即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三)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 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 無異議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蓋:基於 上訴人99.5.24民事上訴狀、99.7.6民事上述陳報狀及上 述二法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其即當事人對於 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斷 有所聲明或陳述,其即就該訴訟程序有所聲明或陳述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739條的保證人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及判 例22上495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因 為,本案的支付命令不是吳國榮的!但是,上訴人保證的 是吳國榮的債務。鈞院豈可依此判定本案的支付命令成立 呢?故,就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 定之違背言,本裁定又違反了該法。蓋,一方吳國榮於他 方遠東銀行之債務不履行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上訴人之 契約。唯,吳國榮與遠東銀行可有債務關係且債務不履行 呢?若無,遠東銀行及鈞院即違反了該法。若有,請遠東 銀行及鈞院提出證明且證明吳國榮債務不履行!若無,遠 東銀行及鈞院即真的違反了該法。因為,本案最扯的是: 遠東銀行向鈞院提出了非吳國榮的支付命令及其強制執行 ,鈞院竟以保證吳國榮的切結書判定支付命令及本案一審 之遠東銀行勝。真是非吳國榮勝吳國榮,鈞院的如是判定 既違反了該法,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4.2條無證據不 得認定犯罪事實,更直接違反了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因此,本案不判定上訴人勝訴,上訴人 就永遠有民事訴訟法第197.1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 之違背的權力!陳報請求事項:從上述的緊急補充言,上 訴人懇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51.1條廢棄原判決,還上 訴人清白。以維護事實尊嚴、法律正義及鈞院神聖,更維 護上訴人於事實、憲法及法律所賦予與維護的權利。(五)緣上訴人與遠東銀行卡債事件,蒙鈞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 157號受理在案。上訴人99.9.2庭辯陳述的重點如下: 1、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因為,上訴人既無申請本案 ,亦無委辦本案,更未追認遠銀的非法影本資料。其中: 原申請表、切結書、94辯論筆錄及聯合徵信均可證明,( 詳如上訴狀,證6-9)更重要的是這是事實(前述的4證可 證)。尤其是94辯論筆錄:信用卡是吳國榮辦得。但是,9 4年度板小字866號判決仍判決遠東銀行勝訴,真是荒謬、 背離事實、無證據、違法、違憲至極。所以,監委促司法 官去看《嫌豬手事件簿》,批評院檢筆錄未中心於被告原 句,易致冤案:監委李復甸《備至受訓人電腦螢幕政策形 成過程》草率報告,未採對於該男有利證詞,法官因主觀 意識不理會相關人證物證,無辜男被判有罪。(99.8.30 《蘋果日報.A7》)因此,94年度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 其延伸的強制執行,均是違反事實且非法的判決及強制執 行。
2、就陳述重點一言,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存在!然而,本 案及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案,均是鈞院94年度 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強制執行的結果。但是,原告99 .7.29板橋9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準備庭語音紀錄:庭上: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結案了嗎?報告庭上,第 一次開庭後,目前都還沒有得到進一步的通知。就是沒有 開庭?也沒有判決?就是第一次開庭後,沒有再動了?遠 銀:是!本件本院的執行是受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的囑託 執行,如果說那邊的執行被撤銷的話,我們這邊就沒有道 理。不管那邊有沒有,我們這邊可能會有效力涵蓋的問題 。遠銀:是!所以,我們要先看一下內湖庭是不是已經判 決確定了,再來決定本件是不是要續行?遠銀:是!如果 因為那邊已經判了,那邊是主執行,我們這邊是受囑託執 行。主程序執行如果有變動,受囑託協助執行就沒有進行 的必要。原審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 那我們還是要查明這一點後,才決定這個案件是否有繼續 進行的必要。兩造就請先回,我們等內湖簡易庭回函回來 以後,再通知兩造下一庭開庭的時間,兩造請先回。遠銀
:謝謝庭上!報告庭上,我只有補充一點!怎麼樣?這個 案子,我最重要的主訴求點就是:本案及其債務根本的不 存在!剛剛已經講了,我們這邊是受囑託執行,執行的發 動是在士林那邊,主要訴訟就是在士林那邊。士林那邊怎 麼判,我們這邊會參考的必要。所以,我們先向士林那邊 看他們判決的結果。結果回覆我們以後,再下一次開庭, 好不好?兩造請先回!遠銀:謝謝庭上!庭上:主要的戰 場就在內湖簡易庭。在此顯現了二大瑕疵:一即原審並沒 有考慮到這一點,所以就直接判決了。二即本案:94年度 板小字第1866號判決及其延伸至今的強制執行,均是板院 審判及強制執行的結果,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 是遠銀據其提出的強制執行而上訴人提出的異議反訴。如 今,上述之論,豈不倒因為果了嗎?因此,近來社會上對 法紀的問題,甚囂塵上且越演越烈的深刻反省及批判,逐 讓司法院院長下臺。本案從立案之初至今,已近十年,根 本不存在的案及上述的二大瑕疵,不難想像法紀的沉痾問 題。故,賴浩敏,人民等得不耐煩了,在德國你若說法官 貪污,人家會說你是瘋子。在臺灣你說法官不貪污,人家 會說你是瘋子:要讓司法人員和法官不敢貪、不想貪、也 不屑貪,司法改革要從人民的需要和感受來切入,他會盡 速凝聚全民共識,大刀闊斧、劍及履及的執行,人民已經 等得不耐煩了。人民期待的法官:一要公正廉明,二要態 度平和,三要審判高效率,四要判決高品質。人民要求, 一點也不過分。若不能滿足,法院或法官的存在就會遭到 質疑。人民對司法要的真的不多,只要不貪污的法官,公 正而廉明的法官,不踐踏人民尊嚴的態度,不要再有淡水 河沒加蓋這種法官,也不要審判程序冗長、積案、延宕、 折磨當事人的法官,這就是法律人應有的社會責任。…… 司法最可貴的是審判獨立,這是無可動搖的核心價值,真 正依據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 樣,司法才有救。鍾沛東(99.8.25《聯合報.A2&15》) 不!上訴人認為:真正的要救司法、司法改革,只要做到 下列五點方成。否則,一切均妄,其即:一則力主法律正 義即事實、法律及證據,二即還民終審權,三即檔案、審 判及偵查影音(隱去姓名)全面開放,四即開放法律人壟 斷司法資源,五即吾猶人也!因為,法律正義即事實、法 律及證據者,事實乃全案而非分案,更非一毛一鱗的瞎子 摸象起訴、收押或審判,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矣!故,法 律正義即事實、法律及證據,絕非司法最可貴的是審判獨 立!否則,正義及專業在此蕩然無存而可胡作非為!還民
終審權者,終審權不在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法官手上,在 人民、最少也是兩造或其親友手上,乃一切審判及其文書 應該讓人民、兩造或其親友看得懂、聽得懂,無須第三人 解釋、說明或證明。否則,其即違反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 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因為,一切審判及其文書若違反該法之明文,即無相對人 了解。無相對人了解,一切審判及其文書在審判或文書些 什麼呢?檔案、審判及偵查影音全面開放者,其特以閱卷 提升自律,使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法警等知所警惕, 其比自律、考績、評鑑機制及法官法更有效、實在且根基 穩固。因為,審判品質就在裡面的攤在眾人面前而無所遁 蹤,若攤出三次有品質案件,即表示法官不適任司法職務 而該去職且終身不得職司法律事務及相關事務!法律人壟 斷司法資源者,終審權若在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法官手上 ,人民因案務必上法庭及請律師,其耗費特日、金錢、精 神及生命(淡水河沒加蓋)浩大。甚而翻案如梁柏薰等, (99.8.26《聯合報.A19》梁柏薰說大法官涉關說,前立 委蘇盈貴亦說,林德訓在法庭上爆料大法官幫扁脫罪,這 些司法藏鏡人一天不揪出來,司法革新也只能革到皮吧。 )其耗費更巨。唯,得利者何?法律人也,由是豈不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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