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283號
PCDV,99,消債更,283,2010113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蔣勝陽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稱曾於民國99年6 月17日寄出申請書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請求辦理前置協商,惟遭債權人辯
  稱未收到聲請人之申請書云云,請提出當時郵寄申請書之回
  執及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收受相關文件之證明。
二、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另請陳報戶籍地址之房
  地係何人所有,及何以上開戶籍地與現居所不一致之原因,
  暨何以須另行租屋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