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363號
PCDV,99,家聲,363,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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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劉炳寬
相 對 人 劉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
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姓名為「劉佩瑄」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伶(曾用名:劉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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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