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簡守仁
簡志宣
簡連福
簡連恭
簡全興
簡哲雄
簡進吉
簡朝陽
簡朝和
簡有財
吳秀英即簡清男之繼.
簡冬強即簡清男之繼.
簡春厚即簡清男之繼.
簡秋明即簡清南之繼.
簡夏冰即簡清男之繼.
相 對 人 慶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五五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元准予發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 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 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 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 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 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 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最高法院87年臺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依本 院94年度裁全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在案。茲因兩 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號及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 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487號及98年度臺 上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確定,且相對人已撤銷假處分裁定確 定,聲請人亦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為此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 94年度裁全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0 號民 事判決、94年度存字第5553號提存書及98年度全聲字第259 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號及96年度重 上更㈠字第13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487 號及98年度臺上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影本等件、存證信函暨回 執原本各1 份為證。
三、本件假扣押之原債權人簡清男,業於民國98年8 月3 日死亡 ,由吳秀英、簡冬強、簡春厚、簡秋明、簡夏冰為其法定繼 承人,其餘繼承人業已聲請拋棄繼承在案,有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等件及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足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8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拋棄繼承卷查閱無誤,故本件聲請 發還擔保金事件自應列吳秀英、簡冬強、簡春厚、簡秋明、 簡夏冰為聲請人,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94年10月26日以94年度裁全字第89 6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 字第5453號假處分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在案 。嗣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終結後,已持本院98年度全聲字第25 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撤銷上開假處 分之執行程序,亦經本院執行處於99年3 月26日以板院輔94 執全宿字第5453號函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等情,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亦 於99年4 月30日以臺北南陽郵局第996 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雖對聲請人就因上 開假處分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該訴因相對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裁定駁回,復有存證 信函暨回執原本各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0月21日北 院木文查字第0990006313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10月 14日新院燉民慎99年度慎字第22310 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9年10月27日桃院永民科字第0990039199號函各1 份及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附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96 號支付命令卷、99年度訴字第147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卷核閱無誤,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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