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