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69號
KSEV,91,雄簡,69,200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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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伍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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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