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688號
KSEV,91,雄簡,688,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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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即林冠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八五二五號債權憑證,債權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債權於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之範圍內不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柒分之伍,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所持有本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四五四三四號支付命令及八 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八五二五號債權憑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係原 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訴外人張彩娥借款八十五萬元,扣除利息十五萬元 後,並提供所有不動產設定八十五萬元之抵押權予張彩娥。被告本非債權人,竟 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其後並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二 八五二五號執行程序中,原告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與訴外人張彩娥已達成和解, 並以七十萬元清償全部債務,經張彩娥應允後,並塗銷前揭抵押權的設定。至此 ,張彩娥對於原告應無任何債權。惟被告竟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持前揭執行 程序所發給之債權憑證,以原告尚有二十萬元尚未清償,聲請本院為強制執行。 為此,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確認前揭債權不存在等語。對於被告的答辯則陳 稱:伊與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全部的債權業已因和解而全部清償,莊雲 棋的本票,係莊雲棋給被告,並非伊給被告,與原告無涉等語。二、被告則以:當初是原告拿房子來向伊借錢,後來原告無法返還,乃聲請拍賣房屋 ,原告就以六十五萬元要求和解,不足部分五萬元,加上利息十萬元,總計十五 萬元尚未清償,原告就拿一張由莊雲棋所簽發、面額為二十萬元的本票給伊,由 伊向莊雲棋要錢,要到就給伊,可是都找不到莊雲棋,原告也避不見面,原告所 提債務清償證明書,係為塗銷抵押權設定之用,且伊與原告約定,仍由伊持有債 權憑證,即可證明原告並無清償全部的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債務清償 證明書一紙為證,被告對於上揭文書之真正及雙方和解後原告業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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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