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未載到期日、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與訴外人黃秋貴所共同簽發,發票日九十年二月八 日,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之本票一紙,因不獲兌現,而聲請本院九 十年度票字第二三七七二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本票 並非原告所簽發,就該本票兩造間即無何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原告不應負 擔此項本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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