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5441號
PCDV,99,司促,45441,2010110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4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周春榮
債 務 人 洪嘉蕙即狗狗家庭寵物精品店
債 務 人 劉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柒
  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