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4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潘振林
債 務 人 潘進興
一、債務人潘振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叁
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振林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進興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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