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100號
PCDV,99,勞訴,100,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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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名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名隆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53.
明第2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
以10年薪資計共313,92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
足32,054元,限原告於收受.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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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隆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