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名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名隆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53.
明第2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
以10年薪資計共313,92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
足32,054元,限原告於收受.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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