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秩字,91年度,180號
KSEV,91,雄秩,180,200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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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八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何尾姑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高市警
新分刑字第0九一00一00四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何尾姑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晚上八時四十分許。(二)地點:高雄市前金區○○○街十八號我家商務旅館一一五號房。(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林居昇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男子林居昇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提供進行上開姦淫行為用,屬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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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