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易字,99年度,1號
PCDM,99,矚易,1,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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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民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簡維能律師
      王瑩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書案號:99年
度偵字第7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峰民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貳、程序部分(即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就本案 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為任何之爭執(見本院99年4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 調查之諸項證據主張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見本院程序中之各該審判筆錄),是應認均 已同意本案卷內證據材料均得為本案之審理證據,且經本院 審酌認如下所述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 低情形,故以資為證據,並無不當,徵之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意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惟有證據能力並非即謂得為被告有罪認定之依據,仍應實質 探究各該人等之證言其證明力有如何之強度,用以決定得否 為被告犯罪行為認定之依憑,附此敘明。
參、公訴所指被告陳峰民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及同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云云,無非提出如下證 據為其論據:
一、95年5 月2 日中華職棒編號第74場例行賽La new熊隊與中信 鯨隊高雄縣澄清湖球場比賽攻守紀錄表,此於證據上之表現 為屬文書證據特性。
二、人之證言部分,包括如下各項:
㈠、被告陳峰民99年2 月25日及同年3 月3 日偵查供述。㈡、證人蔡政宜99年2 月3 日、同年2 月23日及同年3 月3 日、 證人蔡英峰99年2 月1 日、同年2 月5 日及同年3 月3 日、 證人黃俊中99年2 月1 日及同年2 月5 日、證人陳東興99年 2 月5 日、證人林秉文99年3 月2 日、秘密證人98年12月19 日、證人周森毅99年3 月5 日、證人陳該發99年3 月3 日、 證人高俊強99年1 月14日、同年月21日及同年月26日、證人 陳永哲99年1 月18日等各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另於本件起訴後之99年7 月13日下午3 時審理時,提出證人 蔡森鴻陳東興蔡政宜分別於99年3 月18日之偵訊筆錄, 及證人陳銘河蔡森鴻於99年4 月1 日之偵訊筆錄;以及證 人林秉文98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秘密證人A 男於98年11月 2 日偵訊筆錄。
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 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且就犯罪事實能為 具體明確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 極證據為之,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其所謂「 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以為訴訟上 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常人均不致於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曾為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另按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 圖,客觀上有為詐術行為之實施,始能成立,申言之,要以 一方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進而為欺罔行為之施予,致使 他方因該欺罔行為,致其表意陷入錯誤,結果為財產上處分 或財物之給付行為,致受損害,始足當之。所謂以詐術使人 交付,必須被欺罔者(即受詐欺人)因行為人訛詐之施以而 陷於錯誤,若於行為上或方法上,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 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且須被詐欺人,實質上盡一切 生活常規之本身生活本能之思慮後所為之相應行為之作出, 復因該訛詐行為而陷入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或並無任何足資認為係屬訛詐行為之施以,相對人之陷於 錯誤,復與行為人又無何關涉者,即均不能謂已構成該罪。伍、訊據被告陳峰民自調查局詢問時起迄經偵查暨本院程序進行 中,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所指之任何犯行,茲就被告陳峰民 之辯解暨其選任辯護人所提辯護意旨,併同公訴人起訴暨論 告所指,玆先為臚列如下,用以釐清本件爭執事項全貌:一、被告辯稱略以: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伊未打放水球 ,也不認識上面所敘述之人,包括蔡森鴻陳東興蔡政宜 ,也無所謂之收錢,伊確實沒有收到這些錢,伊在球場上本 來就是以守備為主,在第6 局還是第7 局有阻殺成功,伊如 果有打放水球就會暴投;隊友周森毅曾於95年5 月2 日之比 賽中利用熊隊進攻之半局時,在球員休息室時內拜託伊配合 打放水球,伊不同意,並於賽後將此事告知教練陳該發,後 來球團將周森毅釋出,顯示伊沒有配合他人打假球;伊未打 過放水球,在2008、2009年與其他球員成立球員職棒工會,



並在2009年八八賑災義演募集200 多萬資助受災球隊,並跟 國泰世華成立防賭基金,均係伊等不打放水球球員為改善環 境所作努力,這個環境給伊很多,伊也希望有能力回饋這個 環境等情,為自己做出辯解。
二、被告選任之辯護律師則提出略以:「95年5 月2 日正是陳峰 民當年度打擊率最低的時候,所有中信鯨得分都是出現在失 誤之後,還經由陳峰民牽制阻殺成功,讓失分減少,被告均 不認識起訴書所指之證人,蔡森鴻並不認識陳峰民,亦未曾 和陳峰民碰面,不可能告知陳峰民要與蔡政宜配合打假球蔡英峰未曾向被告提及打放水球,蔡英峰曾向黃俊中表示, 因陳峰民是前輩不敢去問陳峰民,為何最後還是去問了,蔡 英峰無法說明理由;周森毅曾詢問陳峰民是否願意打假球陳峰民拒絕,陳峰民甚至將此報告教練陳該發;系爭比賽被 告陳峰民並無引導投手打假球或配合他人打假球陳峰民於 系爭比賽甚至有阻殺成功,使La new熊隊失分減少,起訴書 所載之投手馬丁尼茲、許志華許文雄等人均未證稱陳峰民 有引導打放水球情事;黃俊中亦否認有轉暗號給被告陳峰民蔡森鴻轉交錢過程之證詞,明顯不符合常理,自始至終均 係由蔡森鴻蔡政宜交涉,蔡政宜所交付之70萬元,蔡森鴻 對於轉交之地點竟無法清楚交代,故蔡森鴻關於轉交之證詞 不足採信;蔡英峰證述曾至陳峰民宿舍房間詢問是否收到謝 款乙事之證詞,不足採信;95年La new熊隊暗號手只有陳東 興,再由黃俊中轉達給配合打假球之球員,陳東興對於陳峰 民是否打假球不知情,黃俊中否認將暗號轉給陳峰民,亦未 曾聽聞陳東興蔡淵源提及陳峰民有打假球;被告陳峰民月 薪10幾萬,職棒生涯前程一片美好,且陳峰民對於自我要求 甚高,實不可能拿個人往後職棒生涯作為賭注,為取得不法 利益而打假球或配合他人打假球陳峰民實無起訴書所載之 詐欺犯行,請判被告無罪。」等語,為被告提出如上事實暨 法律上之辯護。
三、公訴所為論告略如下述:
㈠、對於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被告辯解意見:被告陳峰民雖辯稱 :伊不認識蔡政宜蔡森鴻陳東興等人,亦未收受他人款 項配合打假球,伊當日3 打數雖無安打並被三振1 次,但係 因打擊陷入低潮之故,而非故意配合他人打假球,且蔡森鴻蔡英峰都未曾於比賽前後與伊確認打假球事宜,伊甚至於 6 局上牽制對方即中信鯨球隊跑者王信民,若伊要配合打假 球,就不可能牽制對方成功云云。惟查:
1、證人蔡政宜於偵查及鈞院審理中均證稱:95年5 月2 日打假 球之前,由蔡森鴻先居中牽線,並告知已與被告談妥配合打



假球之情,至95年5 月2 日後,伊才交付新臺幣(下同)70 萬元之打假球代價予蔡森鴻轉交,當日係何人通知陳峰民配 合打假球,伊不清楚,伊因為擔心蔡森鴻單方面說謊,所以 有派蔡英峰另行與被告確認是否同意配合打假球、是否收到 打假球款項,蔡英峰回報被告有表示同意,並有收到打假球 款項等語;核與證人蔡森鴻於偵查及鈞院審理時均證稱:伊 確實有詢問被告之父陳銘河被告是否可以配合打假球,經陳 銘河告知儘量配合後,再向蔡政宜回報,並於95年5 月2 日 打假球後向蔡政宜領取70萬元代價交予陳銘河轉交被告等情 ;及證人蔡英峰於本署及鈞院審理時證稱:蔡政宜於95年4 、5 月間有要其去詢問被告可否配合打假球,其就到被告之 宿舍詢問被告,被告答覆可以配合後,其再告知蔡政宜,95 年5 月2 日之後蔡政宜有叫其去問被告有無收到款項,其就 去問被告,被告答覆有收到款項,其有將蔡政宜要求其詢問 被告是否配合打假球,其覺得很危險之事告知黃俊中,之後 其雖然覺得危險,仍然依蔡政宜指示詢問被告等語;以及證 人黃俊中於本署偵查及鈞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聽蔡英峰講蔡 政宜要求蔡英峰去問被告是否可以配合打假球蔡英峰表示 很危險,怕被告不願配合,會報告球團等情均大致相符;堪 認被告確經由其父陳銘河蔡森鴻收受由蔡政宜支付之打假 球對價70萬元,並向蔡政宜所委託詢問打假球事宜之蔡英峰 回覆同意配合打假球並收受對價70萬元之情明確。此佐以下 述情況證據,益徵上開證人所述較為可信而與事實相符,證 人陳銘河所證及被告辯解不可採信之情明確:
2、證人蔡政宜在本案於98年10月26日發動搜索後,業於翌日( 98年10月27日)經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 於同年12月18日向鈞院聲請延長羈押獲准,至99年2 月5 日 經法院停止羈押,於上開羈押期間之98年11月5 日、同年11 月9 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1月12日、同年11月13日、同 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 日、同年12月8 日、同年12月9 日 、99年2 月1 日、同年2 月3 日等日,經本署檢察官多次提 訊蔡政宜蔡政宜所指證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李濠任朱鴻森黃榮義黃正偉劉耿欣買嘉瑞黃俊中、陳 東興、范訓銘林津平蔡英峰許志華許文雄蔣智聰 、黃小偉、蔡宗佑、蔡淵源、郭一峰、余則彬曾嘉敏等人 ,經偵查後均坦承犯行,並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98年度偵字 第30549 號、32823 號、34285 號、99年度偵字第2054號、 5153號為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及起訴在案;且蔡政 宜於99年2 月1 日偵查中同日指認被告及吳偲佑,其中吳偲 佑亦已坦承犯行,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795號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堪認蔡政宜之指證均有一定之憑信性 ,而非憑空誣指,否則其所指證之上開多名配合打假球之成 員,斷無均承認犯罪之理;且果蔡政宜有構陷被告之意,大 可於偵查之初即指證被告,而無待延押即將到期之際才甘冒 遭追訴較原先所涉詐欺罪責為重之偽證罪責,而為虛偽證述 之理。
3、蔡英峰於本案偵查中未曾遭受羈押,且其於本署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另案偵查中指證陳東興黃俊中、蔡宗佑、許志昌、黃小偉等人,亦均坦承犯罪,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前開案號為緩起訴處分及起訴在案,堪認 蔡英峰之指證亦有一定之憑信性,而非憑空捏造,否則其所 指證前開多名配合打假球之成員,實無均承認犯罪之理;且 蔡英峰並未遭受羈押,亦無為求交保而誣指他人,並因而擔 負遭追訴較本案詐欺罪責為重之偽證罪責風險之必要。此佐 以蔡英峰自願接受測謊,就其所稱被告有同意打放水球、有 通知被告打放水球、被告有拿到打放水球賄款等語,經測試 無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未說謊等情,有法務部99年10月15 日調科參字第09900479050 號測謊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詳 本署前於99年10月15日以板檢玉閏99偵19789 字第314064號 函暨所附之測謊報告書1 份),益徵蔡英峰前開證詞可信之 情明確。
4、蔡政宜蔡英峰蔡森鴻與被告均無仇怨,亦無任何親誼關 係,無誣指被告之必要;且渠等於偵查之中所為證言,當時 蔡政宜係遭羈押禁見,並無與蔡英峰蔡森鴻接觸之可能, 在3 人分別隔離證述之情況下,證言仍能大致相符,足認渠 等證言與事實相符;此佐以就直接與被告或被告之父接觸之 蔡英峰蔡森鴻,均自願接受測謊,蔡英峰就其所為證言並 經測謊通過,已如前述,蔡森鴻則係因心律不整之情形而無 法測謊,並非不願測謊之情益徵明確。反之,陳銘河與被告 係父子關係,有維護被告之動機,且如承認聯絡被告打假球 及代被告收打假球對價之事,自身亦將遭認定為本案共犯, 而有否認之動機,其又不願接受測謊,其所為證言,自不足 採。
5、蔡英峰黃俊中就前開關於蔡英峰告知黃俊中蔡政宜曾要 求蔡英峰去問被告是否可以配合打假球蔡英峰表示很危險 ,怕被告不願配合,會報告球團等情,係發生於95年間,當 時渠2 人尚不知日後會遭偵辦,且渠2 人於偵查中經隔離訊 問證述仍大致相符,渠等實無預先設計此一對話之可能,況 果渠2 人有意藉此陷害被告,大可於95年間即主動檢舉被告 ,而無等待數年之後,始於當初無法預見是否發動偵查之本



案偵查中為前開證述之理。
6、果被告所辯確未收受款項,亦未答應配合打假球等情屬實, 何以被告會於蔡英峰詢問時回覆確有收受款項,並同意配合 打假球?又被告為何不如同檢舉周森毅般檢舉蔡英峰?益徵 被告所辯前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身為捕手,負責掌握比賽全場,並負責出示暗號指示投 手配合投球,本身亦需上場打擊,對於球賽的勝負亦有一定 影響,而該場比賽之投手馬丁尼茲、李風華許志華、許文 雄、黃俊中林士欽在被告引導下於143 個總投球數中,合 計投出6 次4 壞球,被安打11次,暴投2 次,失分高達8 分 ,被告本身則係3 打數0 安打,其中1 次被三振,有該場例 行賽比賽記錄1 紙(即被證2 )在卷可稽,堪認該場比賽投 手之被安打數、失分及4 壞球次數均較高,且被告打擊並無 表現之情明確。再佐以前開證人蔡政宜蔡英峰蔡森鴻黃俊中等人之證述而可認被告確有收受70萬元款項並答應打 假球之情,堪認被告前開失常情形確係收受款項而配合打假 球之結果而非單純狀況不好。再被告雖於6 局上牽制對方即 中信鯨球隊跑者王信民,然配合打假球之人,為免遭人發現 ,有時仍會有所表現,並藉以取信球團或球迷,自難僅憑被 告有牽制對方球員之偶一表現,即認被告整場比賽均未配合 他人打假球。至證人即擔任該場通知其他球員配合打假球之 暗號手陳東興黃俊中雖證稱並未通知被告,惟由證人蔡森 鴻、蔡政宜蔡英峰上開證述可知被告主要係由蔡森鴻接洽 聯繫,是通知被告之暗號手亦應係由蔡森鴻負責,而未由蔡 政宜固定派出之暗號手陳東興黃俊中負責聯絡,且蔡森鴻 因時間久遠而有所遺忘或不願配合供出尚未曝光之他人,亦 非無可能且與常情無違,然渠等對被告是否收受款項、是否 答應配合打假球之重要情節均供述無訛且互核大致相符,自 應認渠等證言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僅係尚有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未能查獲,而難僅憑前開細節有所些 微不一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否則心思慎密僅採取單一聯絡 窗口之被告,其犯罪計謀及犯罪態度更顯惡劣,卻可因少人 知悉致細節有所不一,即獲得有利之認定,實非妥適。㈢、綜上,被告所辯均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確有收 受款項,並答應配合打假球之詐欺犯嫌,應堪認定,且果被 告所辯實際上仍認真打球,並未配合打假球等情屬實,則被 告亦係佯以配合打假球而向蔡政宜詐得前開款項,其所為亦 構成刑法詐欺罪責,併予敘明。
㈣、據上論告,本案被告確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業 據貴院調查明確,請依法判決。並就被告之科刑範圍表示意



見如下:被告身為新生代捕手為知名球星,並有廣大球迷支 持,且坐領高薪,本應思認真打球,以回饋廣大球迷,並為 健全職棒運動貢獻自身心力,卻為圖小利,即遭他人收買配 合打假球,有違職業運動道德,並傷害我國職棒形象及廣大 球迷,犯後復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浪費司法資源,請從重 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勿與緩刑宣告,以示懲儆並導正職棒 假球之歪風等情,為被告有罪之論告提出要項。陸、依據如上被告之辯解暨辯護所指,兼以公訴論告要項所指, 可獲悉本件爭執要項為:㈠、蔡森鴻有無告知陳峰民要與蔡 政宜配合打假球之訊息?㈡、蔡英峰有沒有向被告陳峰民提 及配合打假球之情事?㈢、95年5 月2 日中華職棒17年編號 第74號La new對中信之比賽,被告陳峰民是否有藉由引導投 手投四壞球、易打球或中信球員擅打球路等方式配合其他人 放水打假球?㈣、蔡森鴻有無轉交新臺幣70萬元給被告陳峰 民?蔡英峰嗣後有無向陳峰民詢問此事?㈤、被告陳峰民蔡森鴻蔡政宜或其他第三人間,有無配合放水打假球等不 法犯意聯絡?㈥、除爭點外,其餘客觀上之事實為不爭執。 承上,本案應為審究者,厥為被告陳峰民有無訛詐行為施以 之證據證明,則應就檢察官所舉證據清單所為證人等之所為 證述之實質證明力高低或有無可採為被告有罪判斷之依憑, 逐一翔實探究審酌以定之。
柒、本院認為被告並無公訴所指犯行之認定依憑,又為使法律裁 判文書實質公開本旨,並為斟酌關心本案訴訟實質進展面者 ,得以一窺法院訴訟經過全情暨控辯雙方對本案關注與專注 程度之顯現,法院不至被誤認係片面採酌而為訴訟進行之主 觀面向,並獲致公評依據材料,玆就本院訴訟程序進行所顯 現之有利、不利兼為考慮之證述,是謹就本件起訴所指被告 陳峰民於95年5 月2 日該場賽事是否有為打假球而涉詐欺之 犯行,臚列證人於本院所為證述,並說明證據取捨如下:㈠、證人蔡森鴻證述略以:「認識蔡政宜;(你認不認識被告的 父親陳銘河?)認識;(提示法院卷99年度矚易字第1 號99 年3 月18日板檢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 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99年4 月1 日板檢偵訊筆錄 ,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法院卷 99年3 月18日偵訊筆錄第3 頁予證人閱覽;蔡政宜叫你把錢 給陳銘河時,你有沒有拿到好處?)沒有;(既然沒有好處 ,你為何轉送?)基於人情;(你當時何工作?)從事中古 車;‧‧‧(你跟蔡政宜有無何仇恨?或回饋蔡政宜何事? )都沒有;(你交給陳銘河70萬元時,有沒有問他或教他如 何轉知陳峰民如何打假球?)蔡政宜委託我交給陳銘河,我



交給陳銘河並沒有說什麼;(你後來有沒有繼續找陳銘河? )沒有;(既然陳銘河可以配合,你為何不繼續找陳銘河? )交錢之前,我跟陳銘河談過,他說儘量配合,也沒有答應 、沒有肯定,後來我回去轉述給蔡政宜,過沒多久蔡政宜打 電話給我,叫我去他那邊,拿錢給我叫我轉給陳峰民的家人 ,交錢之後我就沒有再找陳銘河;(提示法院卷99年3 月18 日板檢偵訊筆錄第4-5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我就 問陳峰民的父親,看陳峰民能不能配合,一開始他父親沒有 答應,後來他父親說:他儘量,應該可以,我就跟蔡政宜這 樣子講,請問事實是否如此?)他說他儘量跟陳峰民談談看 ,但沒有肯定的意思或答案,我當時跟檢察官說:應該、儘 量、試試看;‧‧‧(你說交錢的地方是在一個朋友家裡, 地方你忘掉了?)當時是晚上,時間比較晚,地方我記不起 來,時間也很久了;(當時你交錢時,有幾個人在場?)我 們在朋友家裡客廳,我不知道朋友有沒有看到,我把錢交給 在庭的陳銘河(當庭指認),在車上時蔡政宜有把錢給我看 一下,說要交給陳銘河70萬,但我沒有點,我交給陳銘河時 ,沒有跟他說多少錢,我只是直接轉交沒有想那麼多,陳銘 河有沒有點,我忘記了;(錢給陳銘河之後,有沒有跟他說 錢是誰給他的?)沒有;(你沒有說是誰,陳銘河就把錢收 下了?)是,他也沒有問是誰給他的;(給錢之前,你跟陳 銘河談時,你有無說代表誰跟他談?)沒有,我們之前不認 識,透過球員家長介紹認識。我所謂沒有,是我沒有說出蔡 政宜的名字,看他能不能講講看;(蔡政宜得到你的回報之 後,有沒有直接跟陳銘河聯絡?)我不清楚;(為什麼你沒 有介入,蔡政宜就直接拿70萬要你轉交?)我沒有談這70萬 的事,蔡政宜有沒有透過其他人談,我也不知道;(是否見 過庭上的陳峰民?【證人當庭指認】沒有,也沒有跟他講過 話」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依據證人 蔡森鴻之證述,固然可知其有代同案被告蔡政宜把錢交給陳 銘河,惟並無告知陳銘河何事,且交錢後並未再次找陳銘河 加以確認等情,因之,證人蔡森鴻之如上證述,基本上仍不 能遽為被告陳峰民不利之認定,實毋庸疑。
㈡、證人陳銘河證述略以:「與被告為父子關係,不認識蔡森鴻 ;見過蔡森鴻,見過幾次不記得;(你見過蔡森鴻的次數有 沒有超過一次?)超過,1 、2 次;(你還記得你見到蔡森 鴻時,發生什麼事情?)不記得,他說什麼我不記得,也不 是朋友;(你平常在哪邊工作?)沒有工作,就在家裡;( 你下午有沒有打網球的習慣?)有,在南農商業學校、現在 改南大附中還是附小;(你有沒有在下午打網球時,在南大



附中網球場碰到蔡森鴻?)不大記得,那是公共場所,很多 人在那邊打球;(提示法院卷所附99年4 月1 日板檢偵訊筆 錄第3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蔡森鴻有跟你提過, 要你兒子陳峰民幫忙配合打假球,是不是有這回事?)對, 我有這樣講;(當時你們談話的內容為何?)不記得,已經 4 、5 年前;(你有沒有在一個朋友家的二樓,拿過蔡森鴻 交付的70萬?)沒有;(你有沒有在該朋友家二樓跟蔡森鴻 見面?)沒有;(你認不認識蔡政宜?)不認識;(你跟蔡 森鴻有沒有仇恨?)沒有;認識蔡英峰,跟蔡英峰沒有仇恨 ;(陳峰民蔡森鴻有沒有仇恨?)他們不認識;(陳峰民蔡英峰有沒有仇恨?)我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收受蔡 森鴻給的70萬元?)沒有,我可以保證;【對證人陳銘河之 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陳峰民答:沒有意見。辯護 人均答:球員跟家長之間都會互相認識,不是只有認識蔡英 峰,其餘辯論時表示。】;(審判長問蔡森鴻陳銘河說沒 有拿到你的錢?你到底有沒有給他70萬?)我願意用我的生 命做保證,我有給他,我在法院說的是事實;(審判長問: 蔡森鴻說有給你70萬?)證人陳銘河答:我沒有收錢」等語 (見本院99年7 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由證人陳銘河之證 述得知,其就相應收款事項,依據上述證人蔡森鴻之證述, 固然有所選擇迴護其子之偏向性,然縱令若斯,亦無從證明 其收受款項後,有為促使被告陳峰民為實施起訴所指訛詐或 賭博之行為。更不得以證人陳銘河之拒絕接受測謊,逕謂其 之證述得為反推係屬虛偽,易言之,拒絕接受測謊與其證述 並不能列述為證據上之等號。
㈢、證人陳永哲證述略以:「(提示99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第33 5-345 頁予證人閱覽;99年1 月18日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 實不實在?)實在;(檢察官有沒有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 方法訊問你?)沒有,是基於自由意志回答檢察官的問題; 【審判長問:對證人陳永哲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 告答:我知道他在偵查中證詞的內容,沒有意見。辯護人簡 維能律師稱辯方追加聲請證人廖俊全,待證事項如書狀。審 判長問:檢察官有何意見?檢察官答:與本案無關,無證據 能力,沒有傳喚必要。】」等語(見本院99年8 月17日下午 審判筆錄),而就陳永哲99年1 月18日之偵查筆錄,復無從 為被告陳峰民有任何訛詐行為之施以證明,結論應已屬明確 。
㈣、證人陳東興證述略以:「(提示法院卷99年4 月6 日筆錄後 所附99年3 月18日檢察署偵訊筆錄第5 頁以下予證人閱覽; 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陳峰民於95年



5 月2 日比賽中打放水球看誰的暗號?)我不知道,我與陳 峰民不熟;(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第33頁以下99年2 月5 日下午4 時24分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該次筆錄第5 頁 以下你跟檢察官說,你有聽蔡政宜說,他有叫蔡英峰去問陳 峰民錢收到了沒,陳峰民說他收到了,我是拿給他70萬元, 當時是小蔡蔡森鴻跟我說,如果要運作比賽,可以找陳峰民 配合一場,但要給陳峰民70萬元謝款,同筆錄第6 頁你跟檢 察官說,你有看過蔡森鴻來找蔡政宜蔡森鴻就是介紹陳峰 民給蔡政宜配合打假球,並說拿70萬元給陳峰民的小蔡,請 問你跟檢察官講話的內容實不實在?)我有看過蔡森鴻找過 蔡政宜陳峰民假球的事情是聽蔡政宜說的,我跟檢察官 講的話內容實在;(你的綽號?)黑豬;(提示99年度偵字 第7795號卷第37頁(筆錄第5 頁)予證人閱覽;你向檢察官 陳述,如果是La new熊運作假球的場次,就是由你當暗號手 ,95年暗號手就只有你一個,請問是否實在?)實在;(你 說暗號手只有你一個,又說不知道陳峰民暗號手是誰,到底 幾個暗號手?)只有我一個,我是作給黃俊中黃俊中再告 訴大家;(你的意思是說你的暗號只針對黃俊中,告訴他當 天要打假球?)對;【審判長問:對證人陳東興之證言有何 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答:沒有意見,我不認識陳東興。】 」等語(見本院99年8 月18日下午審判筆錄),由證人陳東 興證述得悉,其之所以知悉被告陳峰民假球一事,係聽蔡 政宜說的,然並非其親自目睹之情,非可逕自為被告陳峰民 不利之認定,是就證人陳東興如上證述觀之,並無悖於一般 人生活常情之認知。
㈤、證人黃俊中證述略以:「(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第8 頁以下99年2 月1 日上午10時28分黃俊中偵訊筆錄予證人閱 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99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35分林津平蔡英峰黃俊中偵訊筆錄 ,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這兩次偵訊 ,你是不是基於自由意志回答問題?)是;(檢察官有沒有 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0549 號卷十第114-116 頁陳東興偵訊筆錄予證人閱 覽;第115 頁陳東興跟檢察官說,陳東興擔任暗號手,蔡淵 源也有替蔡政宜擔任過暗號手,蔡政宜會叫我打電話給蔡淵 源,叫他做暗號,有時候是我跟蔡淵源一起去球場做暗號手 ,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 第46頁予證人閱覽;你所言是否實在?)實在,但我的意思 是我有聽蔡英峰講,蔡政宜蔡英峰去找陳峰民,但蔡英峰陳峰民是前輩,不敢去找他;(你在偵訊中向檢察官認罪



的犯罪事實是否實在?)實在;(你是否因為向檢察官認罪 ,所以檢察官給你緩起訴處分?)是;(你是哪一個球隊的 球員?)La new熊,我承認打假球;(你打假球是誰跟你接 觸的?)陳東興;(你打假球的錢是誰交給你的?)陳東興 ;(你打假球的暗號是看誰傳遞?)陳東興蔡淵源,沒有 別人;(有沒有叫你再把暗號轉達給別人?)有,蔡英峰許志華許志昌許文雄,都是投手居多;(為什麼要由你 來轉達?)這沒有固定,誰先看到就跟其他人講;(你怎麼 知道要跟誰講?)陳東興告訴我,所以我知道哪些人有打假 球;(依你所述,也有別人看到告訴你?)有;(有沒有轉 告過給陳峰民?)我沒有轉告過陳峰民;(陳東興有沒有跟 你說過,陳峰民有打假球?)沒有,蔡淵源也沒有跟我提過 ;(提示陳東興99年8 月18日於本院作證時之證述;對於陳 東興之證述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陳東興是暗號手, 讓我知道這場球要打假球陳峰民有沒有我並不清楚,蔡森 鴻我不曉得是誰,蔡淵源也是暗號手,但當時我比較資淺, 只知道他的綽號,本案發生後才知道他的名字,我知道的暗 號手有兩位,就是陳東興蔡淵源;【審判長命陳東興與黃 俊中對質;審判長問陳東興:對於黃俊中所言有何意見?證 人陳東興答:我是95年、96年當暗號手,蔡淵源的部分我不 曉得,我是幫蔡政宜當暗號手,蔡淵源我知道他是誰,我也 知道他也是暗號手,但我們有各自的場次,我所謂暗號手只 有我一個,是指這場球是我擔任暗號手的話,就不會有別人 。審判長問:對於黃俊中說他看到你的暗號後,就會轉達給 別人,包括蔡英峰許志華許志昌許文雄等人,都是你 告訴他這些人打假球,對他所言有何意見?證人陳東興答: 我本來就知道有誰在打假球,我告訴黃俊中要打假球,黃俊 中再轉告其他人,哪些人打假球是我告訴黃俊中的。】『( 審判長問:有無補充詢問?)檢察官答:聲請主詰問陳東興黃俊中部分沒有問題。』;(辯護人問:請求提示98年度 偵字第32823 號卷B 第6-7 頁予證人閱覽;球員蔣智聰於偵 訊證稱,95年5 月2 日比賽前,他跟你有去鐵仔場找蔡政宜 ,當時陳東興也在場,有提到暗號的事,他收到暗號後再去 跟你講,再由你跟其他球員轉達打放水球的訊息,該場比賽 《95年5 月2 日》的暗號手就是陳東興,你對於蔣智聰的陳 述有何意見?)證人黃俊中答:實在,就是我前面所講的暗 號手沒有固定,但是暗號手是陳東興比較多。」等語(見本 院99年8 月23日上午審判筆錄),由上證人證述,明顯客觀 上之觀察,並無何為被告陳峰民不利之認定。
㈥、承上證人陳東興於99年8 月18日下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後,



其於本院復證述略以:「(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卷十 第114-116 頁陳東興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 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檢察官說,蔡淵源是另外 一個暗號手,事實是否如此?)是;(第115 頁你跟檢察官 說,有時候是陳東興蔡淵源會一起去球場做暗號手,事實 是否如此?)是;(你是不是因為認罪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是;(你向檢察官認罪的犯罪事實是否實在?)實在; (你向檢察官認罪的犯罪事實,包括吳健保共同打放水球的 部分,請問是否實在?)是;(提示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卷十第115 頁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問你,蔡淵源是不是也有 替蔡政宜擔任過暗號手,你回答有、是97年的時候,該部分 是否實在?)實在;(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第37頁予 證人閱覽;你說95年暗號手只有你一個,該部分是否實在? )實在;(球員蔣智聰於偵訊證稱,95年5 月2 日比賽前, 他跟黃俊中有去鐵仔場找蔡政宜,當時你也在場,有提到暗 號的事,他收到暗號後再去跟黃俊中講,再由黃俊中跟其他 球員轉達打放水球的訊息,該場比賽《95年5 月2 日》的暗 號手就是你,你對於蔣智聰的陳述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就我的部分實在;(蔡淵源的綽號?)他有很多綽號;(綽 號黑煙的男子是誰?)蔡淵源;(蔡淵源蔡政宜什麼關係 ?)親戚;(你剛才提到95、96年的暗號手是你,97年的暗 號手是蔡淵源黃俊中說他聽到的暗號手大部分是你,蔡淵 源也有,暗號手到底有幾個人?)本來是我一個,到最後就 換蔡淵源蔡淵源剛開始不會,我有帶過他,95、96年是我 ,97年是蔡淵源,中間有重疊一小段時間,95、96年蔡淵源 沒有;【審判長問黃俊中陳東興說的是否正確?證人黃俊 中答:進到球場做暗號的只有一個人,但是不是兩個人有一 起出去,一個在場內、一個在場外,我並不清楚,我看到的 暗號手只會有一個。審判長問:蔣智聰說95年5 月2 日比賽 之前,你們去鐵仔場找蔡政宜,說暗號手是陳東興,是否如 此?證人黃俊中答:的確有去鐵仔場找蔡政宜蔡政宜也有 說暗號手是陳東興,但確實是哪一天,我現在不確定。】」 等語(見本院99年8 月23日上午審判筆錄),由上述證人黃 俊中證述暨其與陳東興之對質詰問,為客觀上觀察,亦不能 就本件起訴所指4 年餘前之95年5 月2 日被告有涉嫌該場次 參與打假球一事為完足確信,是並無何為被告陳峰民不利之 認定。
㈦、證人蔡英峰證述略以:「(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99年 2 月1 日上午10時28分蔡英峰之偵訊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 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99年2 月5



日上午10時35分林津平蔡英峰黃俊中偵訊筆錄,你跟檢 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99年3 月3 日 上午10時54分陳峰民蔡政宜蔡英峰陳該發偵訊筆錄, 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這3 次偵訊, 檢察官有沒有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 (你是不是基於自由意志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是;(你當 時是哪一隊的球員?)La new熊;(提示99年度偵字第7795 號卷第12頁99年2 月1 日上午10時28分蔡英峰筆錄予證人閱 覽;你陳述:『蔡政宜謝款及打暗號部分他會叫人另外處 理』,蔡政宜有沒有告訴你,他究竟委託何人處理謝款及暗 號的事?)沒有;(你知不知道究竟該場比賽《95年5 月2 日》是誰打暗號?)我不知道;(該場比賽《95年5 月2 日 》你有無配合打放水球?)這場比賽我沒有下場;(你有無 配合打暗號或者將暗號通知其他配合打放水球的球員?)這 場比賽沒有;(你有無協助蔡政宜謝款交付陳峰民?)沒 有;(你常去陳峰民的宿舍嗎?)不常,去過幾次沒有印象 ;(你記得他房間的擺設嗎?)不記得;(據你向檢察官陳 述,你是在陳峰民的宿舍房間跟陳峰民確認打放水球的事情 ?)不是確認,是問他,我是幫蔡政宜問他;(你站在宿舍 房間哪一個角落問陳峰民?)不記得;(宿舍房間的床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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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