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德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9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德樹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2 行:「固喜歡固 喜公司」更正為:「固喜歡公司」、第3 行:「派特飛力浦 公司」更正為:「派特菲力浦公司」、證據欄(四):「查 獲照片45張、搜索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更正為:「查獲 照片46張、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附表2編號15:「VACHERON-CONST AN TIN手錶」數量更正為:「2」、增列編號34:「LV皮包9 個」、增列編號35:「CHANEL皮包18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德樹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與 同法第82條之輸入、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商標商 品罪,容有誤會。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 「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 利為目的,而為販入或賣出行為,有一於此,其販賣行為即 為完成。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於98年11月 間某日起至99年3 月16日12時20分止之期間,先後多次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 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 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 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觀念,從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 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 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告訴人等之權益非 輕,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59 件,係被告違反商 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 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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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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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IBM手提電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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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LV短夾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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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LV長夾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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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LV零錢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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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Chanel長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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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LV皮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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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OMEGA手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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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GUCCI手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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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Cartier手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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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K手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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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RADO手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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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ROLEX手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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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ATEK-PHILIPPE手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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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AP手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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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VACHERON-CONSTANTIN手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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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JAEGER-LECOULTRE手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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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Nokia手機(型號E7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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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Nokia手機(型號N83i)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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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Nokia手機(型號E88)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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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Nokia手機(型號X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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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Nokia手機(型號88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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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Nokia手機(型號N97)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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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Nokia手機(型號N98i)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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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LV大型斜背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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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LV手提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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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Chanel手提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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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LV零錢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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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LV短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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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Chanel長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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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Cartier女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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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LV手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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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Chanel手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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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Ferrari手機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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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LV皮包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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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CHANEL皮包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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