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0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政樺被 告 張詠傑被 告 吳保慶被 告 劉銘合被 告 呂鴻鳴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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