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590號
KSEV,91,雄小,590,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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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五九О號
  原   告 丙○○○住高雄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寶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爭 執 事 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八日所簽發, 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本票二紙,詎經原告向被告提示,被告均拒 不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十萬元暨自本件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並以 :本件系爭二紙本票係被告參與訴外人甲○○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並在得標後 所開立交付予原告,嗣後訴外人甲○○止會,互助會會員雖成立自救會處理會款 債務,但當時並未談到活會會員所持有之本票如何處理等情,作為對被告陳述之 抗辯。
二、被告固自認右開原告所持有之二紙支票確為真正之事實,惟以:當時開立本件系 爭二紙本票係因為標取互助會之故,方開立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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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