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被 告 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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