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99年度,8號
CHDV,99,選,8,20101130,1

1/6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高婉真
被   告 白閔傑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玟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舉行之臺灣省彰化縣第十七屆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 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 定甚明。查被告為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縣議員選舉候選 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以中選一字第098310 0370號公告被告當選為彰化縣議會第17屆縣議員,原告檢察 官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 於99年1月5日提起 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影本及本件起訴 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當選人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者, 檢察官得以 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 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 5日舉辦第17屆彰化縣議員選 舉,而被告白閔傑之競選總部總幹事、操盤人及相關人員, 對於彰化縣彰化市第一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 交付賄賂,約使該等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然嗣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為彰化縣議會第 17屆議員。
㈢被告白閔傑為前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之子, 於98年10月6 日前往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彰化縣第17屆議員,並登 記為第1號侯選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尋求選民支持, 反訴 諸金錢賄賂之手段,分別透過具有地方政治人脈之前彰化市 代表會主席邱海(亦為被告白閔傑競選總部總幹事)、 彰化 市市民代表洪鎮雄、被告白閔傑競選總部文宣發送人員並為 彰化縣彰化市華陽里里長林家濟、彰化縣花壇鄉鄉長曾文勳 等人,為被告白閔傑向彰化縣彰化市、花壇鄉內有投票權之 人行賄,並約使對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邱海、洪鎮 雄、林家濟曾文勳分別為下列行賄行為:
⒈邱海之部份:
①邱海於98年11月初,前往白鴻森舊識張金水位於彰化縣彰 化市○○里○○路60巷26號住處,交付新台幣(下同)40萬 元賄賂,並要求張金水向彰化縣彰化市內有投票權之人行 賄,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被告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嗣張金水為使被告得順利當選,亦自行出資 10餘萬元,連同上開邱海所交付之40萬元,共計取得50餘 萬元之賄選資金,即於98年11月間,在柯木水位於彰化縣 彰化市○○里○○路168巷10號住處交付賄賂5萬元,並委 託柯木水轉交黃進儒向彰化縣彰化市內具有投票權之人行 賄(黃進儒交付賄賂部分,詳如下述)。張金水另於98年 11月初,分別在⑴鄭世賢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段530巷19號住處交付賄賂15萬元(鄭世賢交付賄賂部分 ,詳如下述); ⑵在王綠水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666巷67弄20號住處交付賄賂15萬元, 張金水並囑託王綠 水,以每票500元之對價, 向彰化縣彰化市內具有投票權 之人行賄,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王綠水於收受張金水所交付之賄 賂後,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⑶在彰化縣彰化 市○○路附近交付1萬5,000元賄賂予賴炳焜, 其中3,500 元為賴炳焜及其家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剩餘之金額則囑 託賴炳焜,以每票500元之對價, 向彰化縣彰化市內具有 投票權之人行賄,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 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賴炳焜於收受張金水所交 付之賄賂後,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⑷在彰化 縣彰化市某處,分別各交付2萬5,000元之賄賂予許瑞濱及 張哲嘉張金水並分別囑託許瑞濱及張哲嘉,以每票500 元之對價,向彰化縣彰化市內具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約使



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惟許瑞濱、張哲嘉於收受張金水所交付之賄賂後, 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
黃進儒於98年11月15日上午,在柯木水住處取得張金水所 轉交之5萬元賄賂後,即以每票500元之代價,於98年11月 間,在彰化縣彰化市南瑤宮前, 交付賄賂7,000元予陳木 林,要求陳木林向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南瑤宮附近具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賄賂,約使對於被 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陳木林於收受黃進儒所交付之 賄賂後,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黃進儒復以每 票500元之對價,分別於 ⑴98年11月23日,在鄭天財位於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530巷130號住處,交付1,0 00元之賄賂;⑵98年11月中旬,在侯煌源位於彰化縣彰化 市○○里○○路32號住處,交付500元之賄賂; ⑶98年11 月間,在鄭吉村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22號住處 ,交付1,000元之賄賂, 並約使鄭天財、侯煌源鄭吉村 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
③鄭世賢於98年11月初,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 路○段530巷19號住處,收受張金水所交付之15萬元賄賂後 ,即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分別於 ⑴98年11月中旬,在鄭 世賢前揭住處,交付2000元之賄賂予劉瑞燻,並約使劉瑞 燻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又於相隔1、2日後,鄭世賢復在其上開住處,另 交付1萬6,000元之賄賂予劉瑞燻,並囑託劉瑞燻代為轉交 石永文。 嗣劉瑞燻即於98年11月中旬,在彰化市○○路○ 段567號采映快速沖印店, 交付1萬6,000元之賄賂予石永 文, 其中2,000元為石永文及其家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 而其中1萬3,000元則囑託石永文以每票500元之代價, 再 向彰化縣彰化市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並約使對於被告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石永文尚未交付賄賂予其他具有投 票權之人, 另剩餘之1,000元則作為石永文「走路工」之 費用;⑵98年11月中旬,在鄭仁針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515巷3-4住處, 交付1萬6,000元之賄賂予鄭仁針, 並囑託鄭仁針再向彰化縣彰化市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 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賄賂,並約使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惟鄭仁針收受鄭世賢所交付之賄賂後,尚未交付 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⑶98年11月中旬,在鄭世賢前揭 住處,交付賄賂5,000元予鄭世仁, 並囑託鄭世仁再向彰 化縣彰化市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



賄賂,並約使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鄭世仁收 受鄭世賢所交付之賄賂後,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 人。⑷98年11月間,在鄭世賢前揭住處,交付1萬5,000元 之賄賂予許聰敏,其中1500元係許聰敏及其家人投票予被 告之對價,剩餘之金額則囑託許聰敏再向彰化縣彰化市具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賄賂,並約使 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許聰敏尚未交付賄賂予 其他具有投票權之人。⑸98年11月中旬,在謝木村位於彰 化縣彰化市○○里○○路61號住處, 交付7,000元之賄賂 予謝木村,並囑託謝木村再向彰化縣彰化市具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期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賄賂,並約使對於被告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謝木村收受鄭世賢所交付之賄賂後 ,尚未交付賄賂予具有投票權之人。⑹98年11月中旬,在 鄭世賢前揭住處,交付賄賂1萬元予陳海彬,其中1,500元 係陳海彬及其家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剩餘之金額則囑託 陳海彬再向彰化縣彰化市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 付1票500元之賄賂,並約使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嗣陳海彬即於98年11月中旬,前往其哥哥陳海波位於彰 化縣彰化市○○里○○路○段800巷4號住處,交付2,000元 賄賂予陳海波,約使陳海波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⑺98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黃瑞閔所經營之工廠內 交付賄賂4,000元予黃瑞閔,其中1,000元係黃瑞閔及其家 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剩餘之金額則囑託黃瑞閔再向彰化 縣彰化市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1票500元之賄 賂,並約使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黃瑞閔尚未 交付賄賂予其他具有投票權之人。⑻鄭世賢復於98年11月 中旬,在洪振呈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530巷 75號住處,交付5,000元之賄賂予洪振呈, 並約使洪振呈 及其家人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⑼98年11月中旬 , 在鄭進財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530巷130 號住處附近,交付3,500元賄賂予鄭進財,並約使鄭進財 及其家人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張金水於98年11月30日下午3時0分至同日下午 3時34分, 雖於本署98年度選偵字第66號偵訊中供稱賄選資金係其自 行提供,然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10分在本署結證稱:【( 問:你交予鄭世賢、王綠水、李素蘭張哲嘉、許瑞濱、 賴炳坤去買票的錢何來?)邱海拿40萬給我,11月初他自 己1個人拿來我家門口給我,當時他沒講什麼, 但我知道 他的用意,是要我幫白閔傑買票。」「(問:為何知道邱 海的用意是要你幫白閔傑買票?)答:因為邱海在白閔傑



的競選總部當總幹事。(問:邱海有跟你說要買哪些里的 票?)答:他沒有指定,但我知道我是負責彰化市南區的 ,因為他之前知道我對彰化市南區的人比較熟悉,南區總 共有17里,因為選舉的時間還沒到,我只有寫一些人名起 來,但還沒有找。(問:17里當中邱海是否有指定你負責 哪幾里?)答:因為邱海信任我不會把錢吃掉,所以沒有 指定負責哪幾里,但是重複是難免的,他拿40萬給我,我 自己又出了十幾萬。(問:邱海拿錢給你的用意是要你去 買票?)答:是。(問:98年11月初,邱海有拿錢叫你幫 白閔傑買票?答:有。(問:邱海拿多少錢給你?)答: 40萬元現金,都是一千元的,拿來我家門口,當時是下午 4、5點。(問:他有跟你說這錢是要幫白閔傑買票的?) 答:他叫我幫白閔傑幫忙,他的用意是要我幫白閔傑買票 。(問:他有跟你說買一票多少?)答:一般買票都有行 情,都是500元,我評估行情後決定用500元買一票。(問 :你將錢拿給哪些人去買票?)答:鄭世賢、王綠水、張 哲嘉、許瑞濱、賴炳坤,李素蘭不是我拿去的,是我叫我 太太拿去的。(問:邱海拿40萬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說要 去買哪幾個鄉鎮?)答:彰化市南區。(問:買哪幾個里 ?)答:他沒講。(問:除了40萬以外,其他買票的錢何 來?)答:我自己出13到15萬元,都是我平時存的,我兒 女每月給我總共2萬元, 我弟弟回來有時候會拿幾萬元給 我,我弟弟有2個在做生意,有一個在作軍官, 階級是上 校。】, 是訴外人張金水於98年11月30日下午5時10分許 在本署證稱時,不僅就訴外人邱海交付40萬元賄款之時間 、地點且均為1,000元紙鈔各節證稱明確,且就訴外人邱 海交付賄款係要訴外人張金水為被告行賄之共同犯意聯絡 形成過程,及訴外人張金水行賄之選區範圍(責任編制) 、賄選行情價格(1票500元)各種賄選細節、心知肚明之 默契均證稱綦詳, 而訴外人張金水於98年11月30日下午3 時許、5時許在本署具結、證稱之過程, 均有辯護人張仕 融律師在場,足以擔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益徵本署檢察 官之訊問過程並無任何不正方法,是若被告抗辯上開訴外 人張金水關於賄款資金來源出於訴外人邱海之自白,係遭 脅迫、利誘,不足採信乙節,被告自應負舉證責任。 ⑤張金水之配偶張洪繡亦於98年11月19日,在李素蘭位於彰 化縣彰化市○○里○○路60巷44號之1之住處,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付1,500元之賄賂予李素蘭, 約使李素蘭對 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洪鎮雄之部分:




洪鎮雄為使被告得順利當選彰化縣議員,遂於98年11月16日 晚間7時許, 前往其遠房親戚余本龍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8-1附17號住處,交付7萬5,000元之賄賂予余本龍, 並要 求余本龍再向彰化縣彰化市卦山里內具有投票權之人行賄, 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余本龍於收受上開賄賂後,乃基於向有投票權人行 賄之犯意,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分別於⑴)98年11月18日, 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地藏王廟旁檳榔攤內, 交付8,000元 之賄賂予擔任彰勝慈善聯誼會會長之白錫乾,要求白錫乾宴 請彰化縣彰化市卦山里內有投票權之人前往免費參加彰勝慈 善聯誼會所舉辦之餐宴,並以免費餐飲作為約使參與聚餐之 有投票權人,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為投 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⑵98年11月16日晚間,在彰化縣彰化 市○○路濠城電子遊藝場內, 交付7,500元賄賂予戴曜明, 並委託戴曜明以每票500元之對價, 向彰化縣彰化市卦山里 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 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惟戴曜明尚未交付賄賂予其 他有投票權之人;⑶98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吳平奎位 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4巷13號住處,交付5,000 元 之賄賂予吳平奎,約使吳平奎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投 票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吳平奎即於98年11 月19日晚間6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交付1,000元之賄賂予吳 平治(為吳平奎之弟弟),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 ,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吳平奎再於98年11月19日 ,在其上開住處,交付1,500元之賄賂予吳玉卿(為吳平奎之 姊姊),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 對於被告為投 票權一定之行使。⑷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胡秀霞所 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華陽市場內之豆花店, 交付1,000元 之賄賂予胡秀霞,約使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 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⑸於98年11月19日下午5時許, 在彰化縣彰化市○○路8-1附21號前,交付500元之賄賂予李 明法,約使李明法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被告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⑹於98年11月19日晚間6時許,在彰 化縣彰化市八卦山上形象商圈內, 交付1,000元之賄賂予被 告李鳳鈴,約使李鳳鈴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時,對於 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林家濟之部分:
林家濟為使被告得順利當選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 於98年 11月初某日晚間, 前往其里民楊賴玉妹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里○○街35巷1-1號5樓住處,以每票500元之代價,交



付1,000元之賄賂,約使楊賴玉妹於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 舉時,對於被告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曾文勳之部分:
曾文勳為現任彰化縣花壇鄉鄉長,其與被告之父即白鴻森曾 同為彰化縣議會議員,渠等2人間並有良好之交情, 而曾文 勳因經常前往蔡宗智所經營之洗衣店洗衣,故曾文勳與蔡宗 智2人間亦有交情, 曾文勳為求被告為能順利當選彰化縣議 會第17屆議員,於98年11月20日,駕駛黑色CEFIRO轎車前往 蔡宗智位於彰化縣花壇鄉○○街149號之洗衣店, 交付行賄 選民之款項5萬元予蔡宗智,要求蔡宗智為被告行賄, 嗣蔡 宗智即於本署檢察官98年度選偵字第113、114、233 號起訴 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500元之代價, 將行賄款項 陸續發放予附表所示之人,要求渠等投票支持被告,而為一 定投票權之行使。且如上開附表所示之人均明知渠等所收受 之款項係賄選之對價,竟仍予以收受。
㈣被告上開委託邱海、洪鎮雄林家濟曾文勳等人向彰化縣 彰化市選區(第1選區)內有投票權人行求、 期約並交付賄 賂,以約使上開有投票權之人對被告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行 為, 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罪嫌 ,且上開犯罪事實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38、40 、44、45、46、51、52、53、66、74、111、112、113、114 、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5、233號 提起公訴,為此, 原告依選罷法第120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並聲明:⑴被告就民國98年12月5日舉 行之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㈤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 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 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 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 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 ,自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11號、92年 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參照)。且「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 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 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 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參照 )。縱然檢察官及刑事法院未為如此之認定,但民、刑事法



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本無互相拘束之效力,且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 「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 賂行為」之認定,並不以需經檢察官起訴或刑事判決認定有 罪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選上字第1號民事 判決參照)。易言之,本件被告是否涉有賄選,須經綜合一 切情狀、證據,依調查證據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之結果認定, 倘被告涉有賄選,依前揭說明,法院本不受被告是否經檢察 官起訴暨刑事判決認定無罪之拘束。再者,候選人若欲行賄 以達賄選之實,幾不可能自己親手為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為避免賄選查察, 必然係假 借他人之手,且多年來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等主管機關 ,於每次選舉之前透過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強力宣導參 與選舉不得為賄選之行為,民眾對於不得任意收受候選人以 任何名義所餽贈之財物一節,亦知之甚明。主管機關除宣示 加強查緝賄選犯行外,另大力宣導「反賄選」,鼓勵民眾勇 於檢舉不法。承此,候選人若選擇採取賄選之不正手段,因 有面對刑事犯罪追訴及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之高度風險,候選 人已較少採取傳統之親身言明買票之賄選方式,而多假手他 人以行賄選之實,並圖規避主管機關所為之賄選查察。是於 當選無效訴訟中,法院於認定候選人有無賄選行為時,不宜 僅就候選人有無被查獲親自為賄選之行為,而為表象判斷之 唯一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選上字第1號民事 判決)。是被告白閔傑以其從未經本署提起公訴,而辯稱其 與訴外人邱海、張金水林家濟洪鎮雄曾文勳等人並無 共犯或教唆關係云云,自難遽採;況本件訴外人邱海、洪鎮 雄自本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查獲本件賄選案件後,隨即畏 罪潛逃,訴外人邱海並於同年11月30日出境後即未返國,迄 今逃匿在外, 而訴外人洪鎮雄方於日前(即99年1月18日) 始經通緝到案,現由本署偵辦中,而上開訴外人均為被告競 選團隊之重要人員,渠等之涉案均再再指向不排除被告涉有 本件賄選犯行,是自難遽以被告現未經本署起訴,即認其與 本件賄選犯行無涉,先予敘明。
⒉訴外人邱海確實透過訴外人張金水對於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 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一節,業經訴外人張金水於本署98年度 選偵字第66號結證綦詳:【(問:你交予鄭世賢、王綠水、 李素蘭張哲嘉、許瑞濱、賴炳坤去買票的錢何來?)邱海 拿40萬給我,11月初他自己1個人拿來我家門口給我,當時 他沒講什麼,但我知道他的用意,是要我幫白閔傑買票。」 「(問:為何知道邱海的用意是要你幫白閔傑買票?)答: 因為邱海在白閔傑的競選總部當總幹事。(問:邱海有跟你



說要買哪些里的票?)答:他沒有指定,但我知道我是負責 彰化市南區的,因為他之前知道我對彰化市南區的人比較熟 悉,南區總共有17里,因為選舉的時間還沒到,我只有寫一 些人名起來,但還沒有找。(問:17里當中邱海是否有指定 你負責哪幾里?)答:因為邱海信任我不會把錢吃掉,所以 沒有指定負責哪幾里,但是重複是難免的,他拿40萬給我, 我自己又出了十幾萬。(問:邱海拿錢給你的用意是要你去 買票?)答:是。(問:98年11月初,邱海有拿錢叫你幫白 閔傑買票?答:有。(問:邱海拿多少錢給你?)答:40萬 元現金,都是一千元的,拿來我家門口,當時是下午4、5點 。(問:他有跟你說這錢是要幫白閔傑買票的?)答:他叫 我幫白閔傑幫忙,他的用意是要我幫白閔傑買票。(問:他 有跟你說買一票多少?)答:一般買票都有行情, 都是500 元,我評估行情後決定用500元買一票。 (問:你將錢拿給 哪些人去買票?)答:鄭世賢、王綠水、張哲嘉、許瑞濱、 賴炳坤,李素蘭不是我拿去的,是我叫我太太拿去的。(問 :邱海拿40萬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說要去買哪幾個鄉鎮?) 答:彰化市南區。(問:買哪幾個里?)答:他沒講。(問 :除了40萬以外,其他買票的錢何來?)答:我自己出13到 15萬元,都是我平時存的,我兒女每月給我總共2萬元, 我 弟弟回來有時候會拿幾萬元給我, 我弟弟有2個在做生意, 有一個在作軍官,階級是上校。】,足徵訴外人邱海確有交 付現金40萬元予訴外人張金水,委託求訴外人張金水就彰化 縣彰化市南瑤里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況若謂訴外人邱海並 無交付賄賂予訴外人張金水,委託訴外人張金水為被告行賄 ,則訴外人邱海何需自訴外人張金水於98年11月26日為本署 查獲賄選犯行後,隨即於98年11月30日潛逃出境,迄今未敢 返國面對司法審判?益徵訴外人張金水所證本件40萬元之賄 賂確為訴外人邱海所交付,用以為被告行賄一情為真。 ⒊被告雖辯稱被告白閔傑競選總部並無設置總幹事或操盤人等 職稱之編制,且否認訴外人邱海為被告之總幹事云云。且被 告於98年12月2日接受本署檢察官訊問時,亦辯稱:「(問 :為何你競選總部設在邱海戶籍地?)答:是我小姑白素英 去承租。(問邱海有無擔任你競選總部職位?)答:沒有, 邱海沒有掛名,不過我看過邱海有在我競選總部出入過,邱 海的人面較廣,有時會介紹一些他認識的人給我認識,不過 除了邱海以外,有很多朋友幫我介紹人脈。(問:為何邱海 在你總部有辦公桌?)答:因為那裡本來就是以前邱海擔任 彰化市市民代表會主席的服務處,所以有些東西是邱海之前 留下來的。(問:邱有無頻繁出入你的總部?)沒有,很久



沒看到他了。(問:何時開始決定投入選舉?)答:登記日 為98年10月6日,我在10月初決定參選。 (問:你決定參選 的原因,邱海有無勸進?)答:我不曉得邱海有無跟我家人 講。邱海沒有親自跟我說過叫我參選。(問:10月初決定參 選到今天,你在你的競選總部見過邱海幾次?)答:我不知 道。(問:認不認識曾慧真?)答:我知道他是邱海的太太 。(問:邱海11月30日下午出境的事情,你是否知情?)答 :我不知道。(問:邱海手機號碼?)答:我不知道。」惟 查:
⑴被告就其競選總部設於訴外人邱海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317號戶籍地, 且因訴外人邱海為前任彰化市市民代 表主席,人面甚廣,多由訴外人邱海為其打理政界上之人 脈關係各節,為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所 登記之彰化縣第17屆縣議員選舉侯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一 覽表可資佐證,且訴外人邱海擔任被告競選總部總幹事一 職,業據證人即訴外人張金水於本署結證屬實,並有彰化 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 所職務報告書等件可證,堪認為實。
⑵佐以訴外人邱海所使用其配偶曾慧貞申辦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於98年11月16日上午9時17分48秒、下午2時34分 6秒、 晚間10時43分23秒及98年11月17日中午12時49分46 秒,分別與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為洪清慡) 之通訊監察譯文,訴外人邱海頻向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使用者,催促應儘速處理被告競選旗幟、面紙等宣傳 品事宜,並指示被告之宣傳旗幟應如何擺置各節,顯見訴 外人邱海確有參與被告競選活動,並居於指揮調度之地位 。
⑶再調閱被告之姑姑白素英擔任總經理之彰化新聞台新聞資 料畫面,其中98年10月21日之「福安里重陽敬老聯歡活動 宴請里內長輩」該則新聞中,訴外人邱海身著【縣議員侯 選人白閔傑、總幹事邱海】之競選背心陪同被告參加彰化 市福安里之重陽敬老活動,並共同接受彰化新聞台記者訪 問,活動席間全程陪同被告向與會人士敬酒並向地方人士 介紹被告,拉抬被告聲勢;又截取彰化新聞台於被告98年 10月間競選總部成立時,所製作相關活動影像畫面,競選 總部成立當天除有現任彰化縣議會議長、現任彰化縣議員 、立法委員等多位政界人士到場,訴外人邱海並於被告致 詞時,上台與被告耳語,顯見渠等關係十分密切,且訴外 人邱海亦頻與現場與會之政界人士互相握手寒喧,尋求支 持;此外,彰化新聞台於98 年10月6日被告登記參選是日



所製作之「白鴻森服務彰化二十餘載,白閔傑挑重擔今登 記」之新聞資料,訴外人邱海亦全程陪同前往彰化縣選舉 委員會登記參選各節;足認訴外人邱海非但確為被告競選 團隊總幹事,除指揮調度競選活動之細節性事宜外,更統 合政界人脈為被告拉抬聲勢,於被告此次彰化縣議員選戰 顯係居於極重要之角色。復觀之本署調閱被告所使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8年7月15日起至99年1月10日之通聯 紀錄, 被告與訴外人邱海自98年9月19日起被告決意參選 本次彰化縣議員選舉前,即開始密集聯絡, 自98年9月19 日起至98年11月28日止,由被告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撥打予訴外人邱海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 邱海配偶曾慧貞)之次數高達177通,由訴外人邱海以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被告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次數亦高達60通,且訴外人邱海於訴外人張金水98 年11月26日遭本署查獲後,避不面對本署傳訊,反而分別 於98年11月27日、28日、29日多次與被告相互聯絡,益徵 訴外人邱海與被告關係密切非比尋常,是被告於接受本署 檢察官訊問時,辯稱:「(問:邱海有無頻繁出入你的總 部?)答:很久沒看到他(邱海)」、「(問:邱海手機 號碼?)答:不知道。」云云,顯係刻意淡化其與訴外人 邱海之關係,其動機為何?心態實屬可議!試問倘非被告 與訴外人邱海有上開涉及違法行賄之情事,被告何需如此 避談其與訴外人邱海之關係?又若謂被告與訴外人邱海就 本次彰化縣議員選舉進行賄選犯行彼此間無犯意聯絡,孰 人能信?
⑷訴外人邱海於被告選舉期間,非但以其戶籍地供作被告之 競選總部辦公室,且自從被告決意參選後,即與被告密集 電話聯繫,經本署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監字第 666號通訊監察期間(98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21日) 之監 聽光碟,並製作譯文,觀之該通訊監察譯文,訴外人邱海 多次與訴外人洪清慡聯絡競選旗幟、競選pc宣傳版之擺設 ,並頻頻催促、指摘訴外人洪清慡在彰化市區內未見被告 之競選旗幟,要求訴外人洪清慡應儘速處理,此觀之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第2通: 『(邱海:慡,你pc板有在裝了嗎 ?)、(洪清慡:有啊)、(邱海:你拜託耶,動作都慢 耶,我們的到現在出去都沒有看到,你是有問題沒有?) ……』;編號第3通: 『(邱海:你那個旗子你是給我插 去那裡?八九百隻的旗子你是插去那?人家從芬園、花壇 回來,白玉如的插到沒有縫《台語,意指插滿》、陳慧敏 也插到沒縫,就我們白閔傑的旗子沒看到,你是怎麼發落



《台語,指揮之意》的?……』; 編號第5通:『(邱海 :慡啊,我有去巡哦,現在就還欠一段,我來講一下,就 大埔開始到三佳村派出所那裡都很少,洪清慡:大埔就對 了,那「內路」《音譯》咧?……』;編號第12通:『… (邱海:市內要去補一下啦,人家都來反應說沒看到我們 的旗子,是贏了哦)、(洪清慡:但是路口都有啊,都有 插啦)…』;編號第17通:『…(洪清慡:大同路邊那邊 都是社區啦,那社區…阿叔有在跟他們講了啦…)、(邱 海:我知道啦,我昨天看那個路頭都有插了)、(洪清慡 :路頭有啊)、(邱海:啊社區裡面都沒有的樣子)…』 ;編號第18通:『…(某男:「佳興」有啊,路口我有插 啊,裡面我沒進去,裡面小條路我沒進去)、(邱海:也 要去給他補一下啦,人家說裡面連小支的都沒有,要去補 一下,佳興啦)…』;編號第20通:『…(邱海:我們從 線東路往永豐路,排樓那裡,有一支旗子給人家弄到房子 ,說那支旗子會給人家弄到玻璃,去改善一下)、(洪清 慡:排樓那邊嗎?好好好)…』;編號第21通:『(邱海 :那邊有一個大看版沒寫,要給你打屁股,那塊你可能忘 記了)、(洪清慡:哦哦…)、(邱海:馬上去補哦)… 』;編號第24通:『(邱海:你現在來投票所位置,投票 所位置哦,你交代你們師父哦,要給我補夠啦)、(洪清 慡:好啦)、(邱海:投票所要再多一點)…』;編號第 26通:『(洪清慡:大仔)、(邱海:喂,慡你市內pc板 都還沒有擺哦?)、(洪清慡:有啊,都有在擺啊)、( 邱海:中正路、光復路…只有看到旗子沒看到pc板)…』 各節,足認邱海確有參與被告競選活動,並居於指揮調度 之地位,且關於所有旗幟安插、pc宣傳版擺設事宜,訴外 人洪清慡均係與被告競選總部之唯一對口單位即訴外人邱 海聯繫,顯見訴外人洪清慡對於訴外人邱海任職為被告競 選總部總幹事乙職應知之甚詳,豈有誤將訴外人邱海擔任 南瑤宮總幹事之職稱印製於被告競選背心之理,況競選總 部之總幹事乙職,關係重大,訴外人邱海身著該【彰化縣 議員侯選人白閔傑、總幹事邱海】背心時,豈有以廣告社 免費印製錯誤即將錯就錯穿著之可能,被告與訴外人邱海 共同接受彰化新聞台之採訪,並著【縣議員侯選人白閔傑 、總幹事邱海】之背心,顯係欲藉媒體之力量,將前彰化 市市民代表主席擔任被告總幹事一職,公告選區選民知悉 ,藉以發揮輔選之功效,是被告上開辯稱,實屬推委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⑸再者,訴外人邱海於被告競選期間,其發話、受話之基地



台位置大多均在被告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317 號競 選總部所函蓋之基地台範圍內(即於彰化縣彰化市○○街 189號5樓),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99 年5月14日行維三字第0990000244號函可參, 顯見訴外人 邱海於選舉期間均於被告競選總部坐鎮、指揮調度。復觀 之系爭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第7通: 『(邱海:你快點過來 ,你那個老師啊,有拿一些彰中的那個…)、(被告:沒 關係啦,我晚點再打)、(邱海:再來哦,那個「施博仁 」你知道嗎?說是你同學)、(被告:哦…他有來哦)、 (邱海:沒有,他來電話)、(被告:哦不然你給他留電 話,我現在要去台中)、(邱海:好啦)、(被告:沒關 係啦,我今天比較沒空過去,明天再過去)』;編號第31 通:『(洪鎮雄:你有在總部嗎?)、(邱海:有啊…) 』;編號第33通:『(邱海:你晚上下班從我們這裡來啦 ,來跟我們的侯選人加油打氣一下,你跟他老爸這麼好, 都沒有過來)、(某律師:我晚上有事情,晚上不行)』 ;編號第38通:『(邱海:「輝哥啊」《音譯,應是白閔 傑之綽號》,你那楊老師在這邊,你快給他拜託一下)、 (被告:好好我知道)、(楊老師:喂喂…喂喂…啊嘸) 、(被告:老師,我在外面,不好意思,我馬上到)』;

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